海口产假最新规定是什么
海口产假最新规定是什么
《海南省人口与_条例》明确: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98天),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需要申请哺乳假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三孩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海口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报销条件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琼医保规[ZOZ3]1号)规定参保人员因生育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予以支付。其中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与生育有关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等。
二、报销材料
一、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及产前检查费用
1.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3.产妇身份证;
4.盖有医院公章的相关医疗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5.盖有医院公章的出院小结及疾病诊断证明书;
6.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男职工身份证。
7.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报销_手术的医疗费用
(一)流产术
1.身份证;
2.结婚证;
3.盖有医院公章的医疗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4.盖有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二)引产术
因医学需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除(一)中所需要的资料外,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医学证明。第二胎还须提供生育服务证。
(三)放(取)节育环及结扎术
1.身份证;
2.结婚证;
3.盖有医院公章的医疗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4.盖有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三、报销流程
直接出院时结算报销。
海口产检可以报销医保吗
参保就可以享受相关医保待遇,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后,由分娩定点医院按月定额结算标准支付,和住院费用一起结算。
中断缴费的,以以下情况为准:
(一)外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我省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动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以及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可按城镇从业人员身份进行补缴,补缴后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补缴月数计算为缴费月数。
中断缴费4个月(含)至6个月(含)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含),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待遇标准的30%享受。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以上,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生育医疗费用足额享受。
备注:
1.符合以上条件的男性从业人员其未就业配偶生育也可以报销医疗费用(含产检费)哦~,但不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3.一次生育的产前检查费用最高支付1000元。
2023海口产检费用报销是定额的吗
是定额报销的!
1.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其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按参保人的孕周来计算产检费用支付月数,简单来说就是妊娠期是多少个月,每个月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最高1000元。
2.医院根据参保人妊娠期情况和参保缴费记录情况,支付产前检查费用,不需要再提供产检票据,超方便!
3.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后,由分娩定点医院按月定额结算标准支付,和住院费用一起结算。
海南育儿假有多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