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要交哪些税和费用
卖房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件大事,我们一定要提前了解好卖房要交哪些税和费用,今天小编整理了卖房要交哪些税和费用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卖房要交哪些税和费用
1、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五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1)契税;九十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九十至一百四十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一百四十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由买方承担;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由卖方承担;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由卖方承担;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由卖方承担;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共同承担;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由买方承担;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8)房屋过户费,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卖房流程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1.议价
既然是买卖,只要是有人想要买,就一定会涉及到杀价这一项。毕竟,谁的钱都不是风刮来的。这个时候,因为房子的价钱不像一般的商品能够计算出成本,价钱高低往往取决于消费者的认定与市场的成交行情,所以售房者要预留杀价空间,给买方去发挥。
2.付定金
如果购房者相中了您的房子,就需要付一些定金。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3.签约
交付定金之后1星期左右,买方必须准备:印章、身分证、订金收据。然后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确定买卖成交,并付签约款。
4.用印:(签约后7-10天)
买方必须先到户政事务所申请印鉴证明,做为买房子契约中所用印鉴的法律效力。并持户口名簿影本3份、印鉴证明3份、印鉴章和卖方在所有文件上盖上双方印鉴。同时再付第二次款,付款后,卖方就会将印鉴、所有权状等相关证件拿出来交给买方办理过户。
5.完税(签约后30日内)
买方必须在签约后30日内,向当地的部门缴交房屋买卖所需负担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
此时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在缴纳税费的时候,必须查明卖方是否积欠房屋税、地价税,确定付清所有税费才能办理过户,并付第三次款。
6.过户(签约后30日内)
卖方必须持:买卖契约书正、副本(贴足印花税票)、身份证影本、增值税单、契税单、土地、建物所有权状,到地政事务所办理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权转移以及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涂销或更名,核发新权状后,房屋所有权便转移至你的名下。
7.付尾款(过后10至15天内)
将剩余的屋款全数付清,通常是向银行贷款来支付最后的尾款,也可由银行直接将贷款拨入卖方的帐户,并完成过户、交屋手续。
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交易方 | 税种 | 征收方式 | 计税依据 | 税率或征收率 | 计税公式 | 不征或免征情形 | 政策依据 |
卖方 | 增值税 | 据实(小规模纳税人) | 转让房地产全额收入 | 5%(征收率或预征率) | 转让房地产全额收入×5% | 1.个人转让2年(含)以上普通住房;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3.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据实(小规模纳税人) | 转让房地产差额收入 | 5%(征收率或预征率) | 转让房地产差额收入×5% | ||||
据实(一般纳税人) | 转让房地产全额收入 | 9%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9%或含税销售额÷(1+9%)×9% | ---- | |||
城建税 | 据实 | 增值税税额 | 7%,5% | 增值税税额×7%,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22〕10号) | |
教育费附加 | 据实 | 增值税税额 | 3% | 增值税税额×3% | 1.增值税免征;2.符合小微企业销售额10万(30万)优惠。3.自然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 |
地方教育附加 | 据实 | 增值税税额 | 2% | 增值税税额×2% |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 ||
印花税 | 据实 | 商品房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 | 0.05% | 计税合同金额×0.05% | 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2.个人非住房赠与或离婚析产。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22〕10号) | |
土地增值税 | 据实 | 转让房地产增值性收入 | 30%-60% | 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 1.增值额为0;2.赠与直系亲属或直接赡养义务人;3.通过非营利社团或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福利、公益事业;4.个人继承房屋;5.离婚析产;6.个人转让住房;7.国家征收收回房地产;8.符合改制重组减免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
核定 | 转让房地产收入 | 5% | 转让房地产收入×核定征收率 | ||||
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 | 据实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0,25%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企业亏损或应纳税所得额为0。 |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
核定 | 应税收入额 | 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 转让房地产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 ||||
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 据实 | 应纳税所得额 | 5%-35%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亏损或应纳税所得额为0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 |
核定 |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所得率×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 | 5%-35%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
个人所得税(个人) | 据实 |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20% | 应纳税所得额×20% | 1.据实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为0;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家庭唯一用房;3.按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4.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抚养人或赡养人;5.法定继承、遗嘱继承;6.离婚析产。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 |
核定 | 转让房地产收入 | 住宅1%,非住宅1.5% | 转让房地产收入×核定征收率 | ||||
买方 |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 据实 | 商品房购销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 | 0.05% | 计税合同金额×0.05% | 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2.个人非住房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3.自然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
契税 | 据实 | 转让房地产收入 | 3% | 转让房地产收入×3% | 1.婚姻期间加减名;2.互换房屋无差价;3.征地补偿重新承受房屋无差价;4.离婚析产;5.法定继承、6.符合条件的个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经营者、投资人、合伙人间转移;7.符合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 |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 |
1%,1.5%,2%, | 转让房地产收入×1% 转让房地产收入×1.5% 转让房地产收入×2% |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 ||||
个人所得税(一般赠与行为受赠方需缴纳) | 据实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 (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