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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区域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 思恩 制度

公司办公区域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查范围。局机关各科室及所管理的仓库、档案室、展室、会议室室内卫生,办公楼内外卫生责任区。

第三条 卫生标准

(一)室内卫生

1、地面、窗台经常保持无尘土、无烟头、无痰迹、无纸屑,门窗洁净。

2、办公桌椅、文件柜放置有序,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桌面、柜顶不堆积报刊杂物,经常保持清洁。

3、灯具、电器经常保持干净无尘。

4、衣架、脸盆、痰盂、毛巾等用品经常保持清洁。

5、室内墙壁除允许张贴或悬挂必要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人员日志板外(要求整齐定位、书写美观、设置规范),不准乱贴乱挂。

6、室内禁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保持整齐清洁。

(二)责任区卫生

1、楼厅、楼道整洁,楼道窗洁净,不堆积杂物,地面无烟头、纸屑。

2、卫生间要经常保持无杂物、无异味、无积水。

3、院内无堆积垃圾和杂物。

4、非停放车辆场地,不允许车辆停放。

第四条 检查评比

(一)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每月对楼内及大院环境卫生检查一次,并随时抽查。

(二)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派一名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对各单位卫生情况进行评议,公布结果。

(三)办公室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对每次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督促不合格单位整改。

现代企业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产权清晰,权职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企业法人制度。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企业法人制度,就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拥有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在对所有者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能够独立支配企业的财产。

二是有限责任制度。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有限责任制度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只以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二是当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三是科学的组织制度。现代企业通过建立科学的组织制度来协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公司制度有哪些制度

完整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管理

考勤管理、印章管理、着装管理、后勤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设备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方面;

2、财务管理

现金管理、费用开支、差旅费标准、电话费标准、账册报表管理、数据统计分析、计量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

3、生产管理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工艺流程、控制参数、安全规程、设备管理、现场管理、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等;

4、业务管理

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经销商管理、价格管理、物流运输、市场调研、宣传推广、客户服务等内容。

5、其他

产品研发、科技创新、资本运作、进出口贸易等一般小企业是不涉及的。

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无疑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平等协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书面记录作证据,结果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质疑。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保护的主体条件上,劳动规章的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只是一个最高限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长,只要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单位制定劳动规章时,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时,就不能笼统的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更不能让员工先试用后再签劳动合同。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依据,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机构采信的证据,就必然会得到败诉的结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是,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都是处于秘密状态,锁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屉里,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导致证据材料没有保留,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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