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条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条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第三条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第五条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条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第七条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八条电气操作人员要保证电器设备的整洁、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
第九条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擦拭电气设施,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第十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气设施,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二条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等相关科室,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三条一般禁止使用临时线。必须使用时,应经相关安全和技术部门批准。临时线路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安装好,不得随便乱拉乱拽,还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十四条处罚
(1)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部门和个人,分别处500元、200元罚款,并责令参加安全学习。
(2)对违反规定随意开动电源,在电源装置上堆放物件的当班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参加安全学习。
规范管理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企业需要制定什么规范、达到何种水平,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制定出的管理规范又应当在实践中经过试点或试验,证明它确实符合客观规律和本厂的实际情况,确实能取得良好效果,才能组织实施。
2、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规范是要全体员工来执行的,必须反映群众的集体意志。管理规范的制定必须有领导的总结群众的时间经验,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这样才能扎根于群众之中,为广大群众自觉遵循执行。
3、坚持系统、全面、统一的原则
系统指各项管理规范要配套,达到整体优化。全面指凡涉及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各个岗位都要有相应的管理规范,作到有章可循。统一指各项管理规范应当相互协调,服从统一的领导意志的共同的目标。
4、坚持职务、责任、权限、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职务是前提,责任是核心,权限是条件,利益是动力,四者缺一不可,必须相互一致。
5、坚持繁简适度、通俗易懂的原则
管理规范应当规定得详尽明确,有关项目不能有遗漏和含糊之处,指标、要求尽可能的定量化,并且,行文要作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使执行者易于理解和掌握。
制度管理的原则
1.适用性原则、制定的制度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本企业的规模、业务特点、行业类型、技术特性及管理沟通的需要等方面考虑,制度要体现企业特点,保证制度规范具有可行性、适用性,切忌不切全实际。
2.科学性原则、制定制度应遵从管理客观规律,制度化的管理必须服从管理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违反了原则只会导致失败。
3.必要性原则、制定制度要从需要出发,必要的制度一个不能少,不必要的制度一个也不可要,否则会扰乱组织的正常活动。
4.合法性原则、制定的制度内容应与国家、政府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绝不可以相违背。
5.合理性原则、制定制度要合理,一方面要体现制度严谨、公正、高度的制约性、严肃性,同时要考虑人性的特点,避免不近情、不合理等情况出现。
6.完整性原则、企业制度规范要完整,因为企业的管理制度是一个体系,制度内容要求全面、系统、配套。
公司制度违法怎么办
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的条件,也就是不合理的时候。员工就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还担心他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是不是阻碍他的权利行使。其实按照法学理论来说,无效即是指自始无效,通俗地说就是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效力。没有发生过效力的“规章制度”就不是规章制度了。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这条规定一点也不妨碍,尽可放心。
规定与规章的区别
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规章具有法律约束力。
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指党政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规定属于一般的规范性文件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以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规章,比如,设定行政处罚,出台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均属于规章;规定,即一般规范性文件,主要用于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项,说明具体问题。
规章一般采取章、节、条、款的结构,规范性文件则比较松散,一般没有结构要求。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规范性文件则不需要。可以这样说,是否以规章形式发布并报送国务院备案,是判断是规章还是规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