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是不低于100%。
目前,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没有达到100%,那么中国保监会将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1、责令增加资已支付保费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2、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3、限制商业性广告;
4、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5、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6、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7、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8、接管;
9、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怎么计算的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
前款所指的实际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
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较大的一项:
1、本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保费税收后人民币一亿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十八和一亿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十六。
2、最近三年年平均赔付金额人民币七千万元以下部分的百分之二十六和七千万元以上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三。
对于经营期间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
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百分之四和投资连结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百分之一。
2、保险期间小于三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保险期间为三年到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五,保险期间超过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三。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三计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要求是什么?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要求如下: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怎么办
(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偿付能力达到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并向中国保监会作出说明。
(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之五十的,或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连续三年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保险公司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期间,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支付任何红利、分红,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采取办理再保险、业务转让、停止接受新业务、增资扩股、调整资产结构等方式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百分之三十的,或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可能或已经危及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