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
制度规范了人们的行为,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标准,防止了不合理的行为和状况的出现。如何撰写优秀的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这里分享一些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写作案例,供大家参考。
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篇1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宿舍用电,合理利用电力资源,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员工宿舍用电。
2、公司在职员工。
三、用电管理措施
1、管理人员宿舍用电配额(普通照明用电)
秋、冬季(11月~4月):25度/人/月;春、夏季(5月~10月):20度/人/月。
2、员工宿舍用电配额(普通照明用电)
秋、冬季(11月~4月):20度/人/月;春、夏季(5月~10月):15度/人/月。
3、公司提倡员工节约用电,各宿舍超额部份用电均按0。8元/度进行收费。
4、工程科负责每月3日前对各宿舍用电进行抄表,根据用电标准,于每月5日将上月正常用电、超额用电度数制表后上报管理部。
5、管理部根据用电标准进行核算,于每月20日将各宿舍员工上月用电扣费情况造表后上报财务部。
6、财务部根据管理部上报的报表,负责在员工个人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7、员工离开宿舍时应做到三关“关水、关电、关门”,如发现现场无人且不关电灯、风扇、空调的,按规定进行处罚,查出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无法查出责任人时由住宿成员共同承担。
8、严禁篡改线路,故意破坏电表,若人为损坏电表的,造成电表无法正常读数的由住宿人员按当月员工最高用电数进行分担。
9、严禁在宿舍使用800瓦以上的大功率电器或人不在场时继续使用电器(电炉、电热棒等)。因违规用电或私自牵拉电线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10、因用电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财产、人身安全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11、员工中途离职的.,电费按员工上月宿舍用电情况进行扣除。
四、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__服装有限公司管理部。
2、本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篇2
为确保广大师生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用电防火制度。
一、学生用电、防火方面
1.学生不准把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带到学校。
2.学生不准在学校点燃树叶、废纸;不准燃烧垃圾。
3.学生不准触摸教室墙壁上的插座等。
二、教师用电、防火方面
1.所有宿舍内不准使用电炉等明火电器。
2.使用电饭煲、取暖器等电器做到不离人、不长时间使用,远离可燃物,同时做到人走断电,经常保持洁净,以免短路。
3.不准存放可燃物。
4.使用液化气做到点火后不离人,不用时断气源。
5.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不得私自拉接电器线路。
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篇3
为了确保施工正常进行,保证电气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时穿戴好劳动保护绝缘用品,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
2、电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懂得安全操作规程,思想品德良好。
3、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带电作业。
4、定期检查线路与电气设备,电气元件是否良好,保证绝缘强度良好,设备停用后,配电箱电源断电拉闸随时上锁。
5、使用机械安全闸时,必须向附近人员提出警示,修理电气设备时,必须断电,在所控制的开关上挂警告牌,禁止设备带“病”运转。
6、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配电箱、保护零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7、电气设备与配电箱的拆装必须由电工操作,并作妥善处理,其他人员(非电工)无权拆装。
8、绝缘工具及仪表等,电工人员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作定期检查、校验。
9、电气设备、配电箱位置合理,控制元件灵敏可靠,防护设施齐全,消防器材定期检查、试验。
10、保护零线,地线连接牢固可靠,重复接地定期测试。
11、不安全的场地采用安全行灯电源36伏以下。
12、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篇4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相应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配套相应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自行操作。
3.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并锁好开关箱。
5.停送电应分别遵循下列顺序:
停电: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送电: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6.配电室要有检查值班记录,配电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器材,室外配电箱应有良好的防雨措施。
7.现场接线中,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严格区分。
8.危险、潮湿等地区的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配电。
9.设备维修、接线严禁带电操作,操作电工严禁酒后上班。
10.每周做好施工现场周检记录。
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篇5
1、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3、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有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4、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电器线路。
5、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7、明火作业管理
(一)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三)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营业区与维修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作业写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安全管理员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8、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篇6
1、凡在校内有房使用的教职工,用电一律要安装电表,超过学校规定用电量的必须按供电局电价交纳超用电量的电费,节约归已。
2、各处、室友必须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熄。严禁在各处、室电源上使用炊事电器烹饪食物,严禁使用电炉烤火、烘衣等。如发现上述禁止事项,当事人每次补交电费10元。
3、各班教室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用电(开灯的时间详见附表),如临时延长照明用电时间,须经分管后勤的校长批准,方可延时用电。
4、为确保各班学生用电安全及节约用电,各班不准在电教专用电源上使用非电教电器,不准私自增设照明电器,违者除没收电器外,并处10—50元罚款。
5、校内各公共场所的照明电器(电风扇、插座、声控开关、拉控开关)及其他公用电器,人人必须自觉爱护,损毁公用电器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10—50元罚款。
6、教工宿舍楼道公共路灯,只可使用25W以内的灯具,严禁使用超过25W的灯具,违者将被没收灯具。
7、学生公寓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用电,任何人不得随意延长开灯时间。
8、教工打家具或维修住房时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在自家电表内用电或安装临时电表计费用电。严禁在表外接公共电源用电,违者按窃电处罚。
9、学校电源只供应在校内按规定使用,禁止任何人将校内电源接到校外。外单位临时将校内电源接到校外须经校长批准,且应安装临时电表计交电费。违者除截断电线、补交电费外,并处于100—200元的罚款。
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篇7
一、凡在站内直接或间接使用明火施工作业,均应办理《动火证》手续。不办证而擅自动火的,有关人员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应人员实施处罚。
二、动火作业时,现场应有人监护,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三、动火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清除焊渣和残物,经站长确认后方可离开。
四、加气站电气及线路的选型、安装,必须符合加气站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执行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六、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配电室的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八、电气设备接地保持完好,做好接地线的检查和测试。
九、发现电气设备老化和线路供电不畅等故障,由总站上报公司站务部及时修理或报废。
十、做好电气运行的检查测试,并作记录上报公司站务部。
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篇8
一、目的:
规范宿舍用电管理工作、确保用电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职工宿舍。
三、规定:
1、宿舍住宿职工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宿舍内供电设施。
2、宿舍内或宿舍之间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在灯具上拴蚊帐、晾晒衣物、悬挂装饰物等。
3、禁止使用电取暖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违者一经发现,没收违章物品并处以人民币100元罚款。
4、住宿职工禁止动用和损坏配电箱、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责任。宿舍管理人员对上述行为发现不予制止而造成的后果的需负连带责任。
5、当宿舍内的灯具、插座等用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并报请维修人员及时修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修,否则发生故障后果自负。
6、住宿职工应该做到“人走灯关”,白天禁止亮灯以节约用电,违者处以50元/次罚款。
7、住宿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者追究责任,对屡教不改者将移交人力资源部严肃处理。
关于用电安全的制度篇9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海上平台发电设备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