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 一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号门××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月相识恋爱,19××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胡××与万××离婚;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被胡××拿走。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立,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19××年××月××日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模板篇二
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 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
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移动充值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代理人吴明,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公司经理典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2009年3月,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一张30元的手机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充值卡中以上两条条款为不平等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时间,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此两条为无效条款。
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辩称 我方在原告购买之前已经做出说明,做到了告之义务,而对方依然购买并且使用移动充值卡,同时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07661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544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原告要求确认充值卡后有关有效期限制的条款违法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以“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借以证明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有相关判例证实。并且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借以证明被告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还有中国移动通信宣传册一本,其中宣传册第7页有关于银联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绍说明,借以证明关于有效期的限制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告知
经审理查明 原告xx对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购买一张30元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请求本院认定此两条条款为无效条款一案,原告诉称此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后查明被告辩称此案“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引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朱福祥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服务合同纠纷,两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朱福祥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以及“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之条款
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上述条款违法的诉讼,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起诉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了朱福祥的起诉。 上述事实,原告xx和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提供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诉讼不属于民事主体法律关系 诉讼费用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判员 xx
20xx年11月1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判决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在诉讼法上发生的效果。也就是说,民事判决的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
(一)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时也称生效判决。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不能上诉的判决。
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