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会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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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
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 XXX律师事务律师
记录人: XXX律师事务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
答: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职业: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家庭地址: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
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p副标题e
1、有无刑讯逼供等?
答: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答: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答:见附页。
七、核对有无自首或者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答:
2、有无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
八、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告诉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和您的权利与义务: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事实由证据还原,刑事诉讼法共分为七种证据,其中包括您的供述。
(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2、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侦查人员对你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你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也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
4、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讯问笔录你有权利进行核对,若你没有阅读能力的,应要求侦查人员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改,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您告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自行的辩护权和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7、申诉权和控告权。p副标题e
(四)、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以及办案期间的相关规定;
答:
九、是否有问题向律师咨询?
答:
十、你的家属非常关心你,让我们问候你,在看守所里面情况怎么样?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被会见人阅读意见:
被会见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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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笔录要点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等。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证明无罪的证据,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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