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的约定方式是什么
借款利息的约定方式
虽然我们的小伙伴们都很讲信用,平常借款时也常常口头约定利息,但是万一遇到一个诚意不够的朋友事后不承认就麻烦了。
到了法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够明确的,都会被认作是无息借款。这时出借人就再难要求对方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了。俗话说“白纸黑字”才有底,借款利息一定要写明。
借款利息的约定方式是什么
二、月息多少才合适
利息约定并不是随心所欲而有一定讲究,小伙伴们约定利息时月息最多到三分(3%)。即使真正收取的利息超过了三分的,借款人也能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不超过三分的利息。
约定了三分以内的利息,只要借款人将利息真正地还给了小伙伴们,那么该约定合法有效,借款人无法要回;但若约定利息超过二分,且对方未还利息,贷款人起诉到法院,法院仅支持二分利以内的部分。
一句话总结(看下图,年息),如果约定月息三分,借款人按时还了,万事大吉;如果借款人不按时还小伙伴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多按月息两分支持。
三、利息不是你想扣就能扣
尽管看起来本金和利息都是人民币,但是在法律上两者属性可大不相同。因此,小伙伴们借款书写借条时最好不要事先约定要在本金中扣除利息,这样的约定事后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当然,实际出借时也不能随意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否则,事后维权法院只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认定本金。
四、逾期不还?逾期利息事先写
对于任何一个作为出借方的小伙伴来说,最关心的问题一定是借款人能否按时还款,因此,事先在借条中约定清楚逾期利息才是明智之举。
如果因为疏忽大意在签订借条时实在忘记了约定逾期利息,而事后又出现了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这时就要分情况来维权获取逾期利息了。
如果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出借的小伙伴可以按照借期利率主张逾期利息;如果整个借款什么利息都没有约定的话,法院可以按照年利率6%来支持出借人的逾期利息主张。
五、还款抵充顺序很重要
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借款人已经分期好几次还款,但是最终也没有还清本息,如果此时借款人说我先还的是本金,没还的都是利息,岂不借钱出去的小伙伴很吃亏?
为了在这样的局面下不至于太过被动,因此最好在签订借条时写清楚“还款应当按照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的顺序来进行”,这样当借款人的还款不足时,按照这样的顺序来抵充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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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的计算
1.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计算
在项目财务分析中,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按单利计算的,并且无论借款发生在何时,在计算利息时,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于流动资金是周转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动资金借款在生产经营期不归还,而是在项目终了时一次性归还。因此:
流动资金借款年利息=当年累计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
例:1
以某项目为例,经估算,项目各年新增流动资金借款为:第3年330.59万元,第4年31.12万元,合计为361.71万元,则各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
第3年:330.59×8.64%=28.56(万元)
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万元)
2.长期借款付息的计算
为简化处理,在计算长期借款的还本付息时,假定每年的借款均发生在当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计息,而还款则发生在年末;本年尚未归还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则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计”,并按全年计息。这样,每年应计利息的近似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例:2
某项目仅在建设期第2年借入长期借款550万元,年利率为9.9%,项目第3年起投产,则
第2年应计利息为:(0+550/2)×9.9%=27.23(万元)
第3年应计利息为:(550+27.23+0/2)×9.9%一57.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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