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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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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全文

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事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工商总局决定自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相关公告

一、当前公用企业经营中突出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水、电、气服务等;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收取用户“用水(电、气)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5.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例如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电卡、提供用电服务;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

(二)公共交通企业

1.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

2.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

(三)殡葬行业企业

1.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祭奠用品,否则不予提供殡葬服务或保存骨灰等延伸服务;

2.在殡葬费用中直接计入骨灰盒、祭奠用品等的费用,滥收死者家属费用;

3.强制或变相强制死者家属接受其他收费祭奠服务。

二、各公用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切实采取整改行动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从轻处罚。

三、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企业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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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特征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妨碍甚至完全阻止其他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一般的经营者不可能实施此类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处于无人与之竞争状态下的经营者。

从客观方面来看,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往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从行为的结果来看,它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同时该行为也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损害了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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