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当行为的法律认定
特殊正当行为的法律认定
特殊正当行为的法律认定
特殊正当防卫的特殊性在于两点:
1、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只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的危险很紧迫时,才能称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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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行为的概念
新修订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恪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无过当防卫。 对无过当防卫权及无过当防卫的理解,均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具体理解,虽然国内法律理论界对于无过当防卫权的概念存在争议,但其对无过当防卫的具体应用原则应该是一致的: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施的没有任何范围条件和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的一项特殊的权利。
特殊正当行为的适用
一、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规定的范围相比,无过当防卫的范围显然要小得多。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无过当之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无过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人身安全权利是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利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权利,结合上述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发生的突发性、即时性、侵害结果的难以预料性等特点,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无法慎重选择与侵害行为相适应或曰不超出其侵害程度的防卫措施,因此,法律才赋予公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享有无过当防卫权。由此可见,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的侵害行为,仅是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多种侵害行为中最为严重、威胁最大的对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行为。
二、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理解,应为该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属于实际发生的一种客观存在,行为人已经对防卫人开始实施了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从时间上把‘还未进行’和“已经结束”的侵害行为排除在可实施无过当防卫的侵害行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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