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言论自由与构成犯罪之间的界限
公民言论自由与构成犯罪
由于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所以,有人习惯于认为,言论不可能构成犯罪,以言治罪的做法,侵害了公民宪法权利。但是,“言论自由权不是随意讲话的权利,不是自由看电视的权利,也不是你的话不遭人恨的权利。”“实际上,就像其他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一样,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是依背景而定和有条件的,规定了人类想象力可以企及的各种可能性。”换言之,虽然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却又可能构成犯罪。
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发表某种言论却又可能构成犯罪。如何划定其中的边界,是古老的话题。根据宪法与刑法的关系,以及言论的社会价值与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将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分为四类进行讨论:
第一类:是宪法不保护且刑法所禁止的言论。损害宪法确立的宪法秩序的言论,不可能被宪法保护,而且会被刑法禁止,如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煽动恐怖主义言论。
第二类:是刑法不禁止且宪法所保护的言论。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公民通过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言论,批评公众人物的言论以及其他正当行使宪法权利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成立刑事犯罪。
第三类:是宪法不保护但刑法未禁止的言论。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而且是宪法原则,宪法不保护的言论并不当然成立犯罪,只有当宪法不保护的言论被刑法分则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时,才可能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类:是需要具体判断宪法是否保护及刑法是否禁止的言论。言论自由是依背景而定和有条件的,对于通常情况下可以发表的言论,需要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境判断宪法是否保护、刑法是否禁止。刑法规定了七种具体的煽动犯罪,但对于煽动犯罪的认定不能过于形式化,必须充分考虑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尽可能保护利益主体的诉求表达。
上述四类情形都存在边界问题,各类之间的界限只具有相对性,而没有绝对明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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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所受的限制
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从限制的对象可分为两者,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前者是指限制某一种类型的内容或某一观点的言论,目的是针对言论传播的影响力,例如:限制色情网站的接触、检查特定政治或宗教观点的出版品等。后者并非直接针对言论的内容,而是针对言论表达的方法或管道,例如:报纸的张数限制、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管制,非针对内容之限制仍有可能会造成针对内容限制的效果。区分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非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即所谓的双轨理论。
基于民主思想,避免政府基于家长主义来管制言论内容,进而由人民自行判断并形成社会观念,对于内容限制应进一步区分该言论为高价值言论或低价值言论,前者给予高度保障,后者则依类型的不同而进行类型化的利益衡量。
对于非内容限制,则应该注意应符合以下要点方可谓无违于言论自由:
1.宪法赋予政府管制之权力;
2.不涉及言论内容;
3.可增进政府的重要或实质效益;
4.增进的利益不是为了压制言论自由;
5.限制措施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追求上述政府利益的必要;
6.尚有其他管道供该言论表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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