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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醉酒方式奸淫妇女的刑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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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醉酒”方式奸淫妇女的刑事认定


关于以“醉酒”方式奸淫妇女的刑事认定

此处明确了以醉酒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如何认定此处的“醉酒”问题,有待研究。有论者认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以下简称“80%论”),即认定被害妇女之“醉酒”。

“80%论”既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强奸罪之构成,更不符合客观实际,如何认定强奸罪中被害人处“醉酒”,应当具体分析,并以是否缺失“自由意志”为判断标准。

首先,“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而衡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是否具备“自由意志”密切相关。

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在妇女有意志自由决定能力、有自由意志的情形下未经妇女同意因而违背其意志;另一方面是指妇女在无自由意志的情形下,未经或已征得该妇女的同意,也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比如妇女为精神病患者,因为此时被害妇女缺乏正常理智、缺乏自由决定能力。

在第一种情形下,妇女具有“自由意志”,虽然妇女的不反抗或不明显反抗不等于同意,但妇女通常具有明显的反抗,这种明显的反抗或表现为语言或表现为姿体等等,进而可以辅助判断是否违背其意志;在第二种情形下,必须慎重分析是否存在“自由意志”,这一点在通常所谓的妇女“醉酒”情形下,尤为重要,因为怎样认定“醉酒”,直接关系妇女是否存在“自由意志”并进而影响对是否违背其意志的判断。

其次,不同程度的所谓“醉酒”,直接影响是否存在“自由意志”。

所谓醉酒,是指酒精对人体神经出现毒害作用时的状态,也称酒精中毒,一般可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因为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的一种,属精神病范畴,刑法上一般所言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亦可得出)。

“关于生理性醉酒,医学上一般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表现为脱抑制现象,此兴奋话多、情绪欣快、易激惹、容易感情用事、招惹是非等,此期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又称中毒醉酒,此时醉者动作笨拙、步履蹒跚、举止不稳、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减弱;第三期为昏睡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醉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呼吸缓慢伴有鼾声,此期可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

据此,醉酒者处第一期时控制能力仅是减弱,处第二期时认识和控制能力减弱,此处无论处在第一期还是第二期,醉酒者的控制能力、认识和控制能力均仅仅是减弱而不是没有,其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依然存在,其意志是自由的,即便或许不是完全自由意志,但存在自由意志不可否认,被奸淫时是否违背其意志可以通过有无明显反抗等加以认定;当处在第三期昏睡期,其意识出现障碍,已经缺乏自由意志,故此时的被害人被奸淫的,可以视为违背其意志。

据此,“80%论”未能说明被害人醉酒程度,并未思考被害妇女不同程度的“意志自由”情形,以80%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并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不符合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核心要义。

最后,以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判断强奸罪被害人是否“醉酒”的“80%论”,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80%论”的依据是未加思考地直接来源于对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醉酒”的认定。然而,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醉酒”的认定依据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该标准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而常识即可告诉我们,相同酒精量对人体神经发生毒害作用时,不同的人会呈现不同的状态,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酒量”因人而异,有些人血液酒精含量远远超过80%,但其依然清醒,意志自由,而有些人血液酒精含量远远低于80%时,其已不省人事,丧失意志自由,此时被奸淫时,是否违背其意志显然不是不是80%的酒精含量所能决定的。因此在强奸罪中被害人“醉酒”的认定上采取“80%论”是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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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与通奸的区别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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