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点之著作权
司法民法考点之著作权
1、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1)演绎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2)但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得禁止其他人对原作品的演绎。
司法民法考点之著作权
司法民法考点二
1、合作作品的概念
(1)概念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构成要件是:
A.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B.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意图,既可表现为“明示约定,也可表现为”默示推定“;
C.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合作者对合作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各位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享有和行使独立的著作权,但是单独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
合作作品其中一个作者死亡的,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4、合作作品的保和期限:以最后一个作者的死亡为准。
司法民法考点三
1、汇编作品的概念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
△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
2、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
司法民法考点四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
2、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3、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如剧本、音乐等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
△演员并不属于这个范围,因为演员享有的权利属于表演者权,而非著作权。当然,影视作品中演员的权利同样要受到限制,即演员除了表明表演者身份以外,其他权利应当由制片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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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特点/性质
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该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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