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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对外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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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对外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外责任是什么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 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 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 额、出资比例都没有严格的限制,对合伙人的出资总额没有规定最低标准,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也没有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和合伙企业财产的规模 加以限制。

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数量可能太少而无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是每一个人拥有多少财产,第三人无从知晓,而且合伙人各自拥有的财产也可能相差悬殊。

因此,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持续到 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五年内。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连带责任消灭。但债权人的请求权,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 时效内行使,否则将丧失对债务人(原合伙人)的实体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合伙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合伙纠纷屡见不鲜,而且合伙这种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因此,明确合伙的民事责任,既可以防止或减少合伙纠纷,也可以有助于合伙纠纷的解决,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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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解散

1、合伙解散的概念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

2、合伙解散的事由

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85条)。

3、合伙解散的后果

合伙解散并不是合伙立即消灭,合伙解散后,应当开始清算。在清算期间合伙视为存续,合伙的活动限于于清算有关的事务,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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