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定的三种诉讼时效期间有哪几种
我国规定的三种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l)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另外还有4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所以,只要记住“特别诉讼时效”;其他的一般都是“2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或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起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特征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
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尚未消失,则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
4,中止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但持续到最后六个月时仍然存在,则应在最后六个月(注意:这种情况下不能在中止事由发生时,就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
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是否及于从债权的问题,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一般法理,主权利消灭,从权利自然消灭,即主权利的消灭效力及于从权利。 《担保法》第52条、74条、88条也仅概括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时消灭。实务中,对主债权因时效期间经过是否导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消灭尚存争议。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身就含有督促其积极行使权利的意思,故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不宜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效力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合同债权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笔者认为通常应做如下分类: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同时,所谓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并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