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该怎么清理
小产权房的清理方法
小产权房产生的深层原因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的划分和集体土地上市流转机制的缺位,是高房价时代的“副产品”。设计小产权房清理方案时,征求民意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因为影响面太广。
小产权房该怎么清理
国土部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等情况。国土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表示,今年国土部将联合相关部门,选择“小产权房”问题相对突出的城市,开展“小产权房”的试点清理,试点城市名单和试点方案目前正在研究中。(2月22日《新京报》)
终于盼来与小产权房有关的准确消息了。自从2007年当时的建设部发布小产权房风险提示以来,舆论不仅盼望有关部门对小产权房明确态度,而且也希望尽快拿出治理方案解决“旧账”,然而,态度是明确了——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建设、销售、购买小产权房,却始终没有拿出一个解决“旧账”的方案。
据媒体报道,国土部官员在2008年8月曾透露,相关部门已对全国部分城市小产权房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并已起草相关报告上报国务院。但公众没有看到下文。2010年2月,国土部官员再次透露,已经完成针对小产权房的调研,争取年内出台解决方案。但公众最后还是等空了。国土部在通报去年一季度土地违法情况时表示,小产权房有所抬头。显而易见,这既是因为缺少统一的治理方案,也是因为地方政府缺乏治理的动力。
如今,有关部门表示要清理小产权房,而且还明确表示要从今年开始,终于让这个久拖不决的问题首次明朗化了。有关部门采取试点清理的方式,是因为小产权房成因复杂,牵扯面广,必须要谨慎操作,先行试点,只有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统一治理方案,才可能实现法律与民意的平衡。
在笔者看来,即使是试点方案,也应该问问民意,而不能是政府部门单方面行动。但从报道中看不到有关部门就试点方案要公开征求意见的表态。究竟如何进行清理,公众云里雾里。
据悉,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将近60亿平方米,有的城市小产权房所占比例将近一半。这就提醒我们,设计小产权房清理方案时,征求民意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因为影响面太广。尽管有关部门过去对小产权房进行过抽样调查,围绕小产权房也研究了多年,但调研结论是否与民意诉求相吻合,还是一个没有拉直的问号。
或许在有关部门看来,试点清理是小范围操作,影响面不大,试点方案不需要征求民意。但笔者以为,即使是试点,也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试点人群的利益同样需要考虑,理应公开试点方案,给予每个人表达意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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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
城市房价过高
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现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高企的房价正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2006年和2007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经历了一次全国性的上涨。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6年全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5.5%。北京、深圳是房价上涨最快的城市,分别达到北京 10.4%、深圳10.0%。截至2007年6月北京普通住宅开盘整体均价10280元/平方米,比5月上涨了20.4%。虽然年后稍有回落,据预测2007年北京市房地产均价仍上涨了11.74%。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却始终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擦边球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中明文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在宪法的第十条中也清楚的写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副总督察曾突出说明:“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解读,这就意味着在四种情况内建小产权房,就不涉及到所谓的“违法”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核心,就是只要不是占用耕地,办好相关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手续,就不应该存在什么大的原则问题。
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农地制度不合理
农地制度安排中的不合理因素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增值的利益分配格局中没能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产权地位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以致造成“同地不同价”;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主体有使用权证,可以作为抵押到银行等融资机构进行再融资和资产评估,而农村建设用地没有使用权证,也不能进行上述的抵押和融资行为,不具有资产功能。同时国家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旦转变用途还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征收。这直接导致了农民在土地快速增值的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
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 20%到 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 5%到 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 20%到 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 40%到 50%。
而小产权房则是农民集体直接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此外,由村集体牵头开发,也省去了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如此一来,小产权房的开发就又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另外工程设计建设的投入、配套开发建设费用(如学校)、应缴纳的税款、营销费用等房地产商的成本费用也都大大节省。因而其开发成本,相比真正的商品房成本能低过 1/3。这也是小产权房市场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而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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