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主要是什么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鉴定人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人身伤害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或在职业活动中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后的劳动者,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的评定。
人体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人身损害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评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护理人员、期限评定: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①进食;
②翻身;
③大、小便;
④穿衣、洗漱;
⑤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
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③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评定 :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专长劳动能力评定:即丧失专长劳动能力程度评定,专长劳动能力是与大部分自然人相比他有独特的专长,是一般人所无法具备的。这种人的独特专长,是他的谋生专利,是生活收入的主要和唯一的来源。
医疗费审查: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医疗费是自然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必要的营养费评定:是指受害人通过平时的食品摄入尚不能达到受损身体康复的要求,而需要增加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必要的整形美容费评定: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必要的器官移植费评定: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或另一个体的某一部位所需要的费用。
代用器官装饰费评定:是指用外形接近被损伤的器官的人造器官(用来装饰好看,有时也能作为被损器官的功能作用),安装在受害人身上所需要的费用评定。
后续治疗费评定:受害人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后续治疗费-即凡是用于后续治疗过程中的合理费用。
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就是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活体年龄鉴定:依据骨骼化骨中心的出现及骨骺的愈合程度,牙齿萌生及第二性征的发育情况,对活体年龄进行推断。
性功能鉴定:性功能障碍包括性交不能和生育不能两个方面。具体说来,它包括男性性交不能、女性性交不能、男性生育不能和女性生育不能四种。
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 :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根据损伤特征推断致伤物和致伤方式。致伤工具的推断一般从两方面来进行,首先要根据损伤的种类如擦伤、挫伤、咬痕、创、骨折等区分该损伤系钝器伤、锐器伤或火器伤。然后再根据损伤的形态,如形状、大小等来推测致伤物的形状、大小、重量、长度、厚度及有无棱边、棱角或其它特征。
法医临床鉴定的概念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司法鉴定的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