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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是如何审理的

时间: 小龙 职场百科

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代购代销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代购(销)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代购(销)人按合同约定所为的民事行为而产生经济上的利益或损失均由委托人承受;

3、代购(销)人必须以受托为经营前提;

4、代购(销)人必须在工商局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审理代购代销案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代购代销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

在代购代销合同中,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交付合同标的物是允许的,但不能因此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因此而发生民事纠纷,委托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亦不能以其与委托人之间直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由,而否认其与代购(销)人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代购(销)人基于合同取得的财物应按约定移转委托人。这里可分两种情况:

1、代购(销)人取得货币的,可不要求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给付,也不要求代购(销)人将货币直接转手,代购(销)人只给付同等数额的货币即可。如果代购(销)人将取得的货币未及时给付委托人,应自使用时起,支付利息。

2、代购(销)人取得物的。代销时,委托人虽将物交付代销人,但不是所有权的转移,仅为处分权的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之所有权以实际交付为转移。

(二)代购(销)人的报酬及费用问题

1、报酬是指代购(销)人为履行代购代销合同而付出劳务所应获得的利益。因此,支付报酬的前提是履行合同,如果代购(销)人没有履行合同,就不能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不是代购(销)人的责任,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代购(销)人可就已履行部分请求报酬。代购代销人丧失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后,如果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或偿还了债务,应视同原合同的履行,那么代购代销人可以请求支付报酬。

2、费用是指代购(销)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必要开支。代购(销)人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须委托人预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预付或预付不足,则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费用及利息。

(三)代购(销)行为是一种特别约定经营行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凡无证据证明或当事人双方对行为性质有异议的,推定为购销行为,并按购销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购代销的特点

代购代销同一般商业购销的区别在于,接受代购代销任务的服务者只需具备购销的条件和能力(包括机构、人员以及能垫支流通费用的资金),而不必投入购买商品的货币或拥有出售的商品。购买商品的货币由委托代购者垫支,出售的商品由委托代销者供应,因而它对上述商品和货币没有所有权,只有代理权。

委托代购者或委托代销者与接受委托代购代销的服务者之间必须通过口头协商或合同形式确定代购代销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购要明确规定代购商品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和价格等条件以及货款拨付和手续费等;

代销要明确规定销售价格、货款归还、手续费等。有的代购代销还规定接受代购代销者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不许自营(另行采购或另行推销)与代购代销相同的商品等。代购可以分总代购和分代购,代销也可以分总代销和分代销。

代购代销合同的特点

代购代销同一般商业购销的区别在于,接受代购代销任务的服务者只需具备购销的条件和能力(包括机构、人员以及能垫支流通费用的资金),而不必投入购买商品的货币或拥有出售的商品。购买商品的货币由委托代购者垫支,出售的商品由委托代销者供应,因而它对上述商品和货币没有所有权,只有代理权。委托代购者或委托代销者与接受委托代购代销的服务者之间必须通过口头协商或合同形式确定代购代销关系,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购要明确规定代购商品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和价格等条件以及货款拨付和手续费等;代销要明确规定销售价格、货款归还、手续费等。有的代购代销还规定接受代购代销者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不许自营(另行采购或另行推销)与代购代销相同的商品等。代购可以分总代购和分代购,代销也可以分总代销和分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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