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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四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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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四宗案例分析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下面通过四个案例来解析何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案例1

2005年11月28日9时许,广州大学生张某某从番禺南村搭乘一辆公交车,在车上张某某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扒窃乘客财物,于是立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盗。当公交车行至洛溪上漖站时,张某某刚下车,突然被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覃某(33岁,广西人)持刀从背后袭击刺伤,双方随即发生扭打,张某某夺刀反击覃某,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也身受重伤。

据警方调查,死者覃某曾因吸毒、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当日民警还从覃某身上搜获一台手机,经核查是一名事主于当天7时许在公共汽车上被人盗去的手机。同时,也有群众指认覃某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公交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公安、检察机关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案例2

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要与朱某某谈恋爱,多次对朱某某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

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某某携刀强行进入朱某某家,与朱某某的母亲刘振玲口角撕打起来。李某某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某某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某某进屋。李某某见到朱某某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某某刺去。刘振玲见__文用刀刺朱某某,便用手电筒打李某某的头部,李某某又返身同刘振玲撕打,朱某某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晓红进入屋内,见李某某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某某又持刀将朱晓红的右手扎破。刘振玲用手电筒将李某某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晓红抢刀在手,__文又与朱晓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晓红刺中李某某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晓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朱晓红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案例3

被告人何某(女,35岁)于某年6月15日回娘家,在小荒山上与身高力强的搬运工人王某相遇。王某身揣屠刀一把,拟去正操办婚事的弟弟家杀猪宰羊,见何某孤身一人,顿起淫心,先以秽语挑逗,要求发生两性关系,被何某责骂拒绝。王某即亮出屠刀威逼何某脱衣服。何某见王某身高体壮,相貌凶恶,且手持屠刀,而周围一片荒野,既不见房舍,又不通行人,自己赤手空拳难以抵御,便假作应允,说到前面找一地方,以作援兵之计。走到山脚,何某见前面有一堵矮墙,下面是一个很大的粪池,便走至地边,佯作解衣,并招呼王某也过去。当王某在池边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脱裤子时,何某奋力一推,将王某推落粪池。粪池既深且大,王某又不会游泳,落入粪池后拼命挣扎,双手撑住地沿,几次想爬上岸来,均被何某掰开双手,将其再次推人粪池。何某一面不让王某爬上来,一面大喊“抓坏人”。由于正值中午,路上没有行人,直至王某无力爬上时,何某才穿上衣服,拼命地跑到前村告诉农民,并带领几个村民返回粪池捉人。当赶到现场时,王某已被淹死在池内。

何某前期将王推入粪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而后期阻止王上来的行为已经不具有防卫的性质了,因为王在粪池的时候已经丧失了犯罪的能力,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事后防卫。何某应当预见自己不让王上来的危害性,但由于抓人心切而没有预见,其行为构成过失至某某亡罪。

防卫过当案例4

被告人:温宗州(别名周峰),男,22岁,安徽省巢湖市人,饮食个体户,住在江苏省南京市尚书里48号,1997年9月25日被逮捕。 1997年8月24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孙强波、曹宗玉(孙、曹均另案处理)三人,到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温宗州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

余慈勇把腰间别的单刃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余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刃尖刀拔出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温宗州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解读:

根据刑法理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预见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不应有的危害后果。

在少数情况下,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防卫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为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是,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的防卫过当在主观上就出于间接故意,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的主观要件

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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