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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有什么规定

时间: 小龙 职场百科

《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规定

现行《广告法》没有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明确定义,涉及广告代言人的条款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条是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显然,按照现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所代言的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二是广告代言人限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换言之,在药品、医疗器械领域之外以个人名义代言的广告,不受现行《广告法》约束。这样的规定导致因名人代言广告引发的消费纠纷不断涌现,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邓婕和倪萍代言三鹿奶粉等。

新《广告法》关于广告代言人的明确定义,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广告法》存在的问题。根据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新《广告法》体系中的广告代言人包括如下含义:

第一,广告代言人包括广告主以外的,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包括代言机构,也包括代言个人;既包括名人代言,也包括普通消费者代言。也就是说,不仅大家熟悉的名人、明星、专家可以代言,即使是一个普通消费者形象的路人,只要现身说法对相应产品进行了介绍、推荐,也被视为广告代言人。普通消费者是与目标受众很接近的人,甚至就是目标受众中的一员,用普通消费者代言有助于提高广告的亲和力。

第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可以仅仅使用其形象代言。例如,在介绍某一化妆品品牌时仅出现刘嘉玲的照片,同时出现旁白“很多明星都在使用这款产品”,那么即使刘嘉玲本人或其姓名不在广告中出现,也可认为其凭借形象为该款产品进行了代言(当然,不包括形象被盗用的情形)。

二、代言范围有限制

前文提到,在现行《广告法》中,明确禁止广告代言人代言的范围只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而且只限于不得以“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换言之,如果是非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就可以自由代言。而且,即使是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只要规避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身份,比如以足球明星或普通家庭主妇的身份就可以代言。显然,现行《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代言范围规定的不足,也是导致经济生活中出现大量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新《广告法》加入了大量条款,对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范围予以严格限制

首先,广告代言人必须如实陈述是否使用过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成龙如果再代言类似霸王那样的洗发水广告,倘若自己并未实际使用,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就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中严格禁止代言。根据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广告代言。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不但“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不得代言,任何人均不得代言。

最后,广告代言人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中代言主体范围受到限制。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涉及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种植养殖等广告中,诸如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业人士、用户(受益者)等不得代言。

四、法律责任更严格

现行《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是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只规定了代言机构或者组织承担责任,这个前文已经提到;二是只规定了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没有提及行政责任;三是对虚假代言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需要具有主观过错语焉不详。

五、新《广告法》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回应

新《广告法》加重了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民事责任。显然,代言人特别是一些名人、专家从事代言行为获取高额报酬,实为利用其高知名度影响和引导广大消费者,因此理应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这些名人、专家获得的报酬表面上看是从广告主那里得来的,实则通过产品销售后转嫁给了消费者,他们没有理由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出,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广告领域,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追究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前提,即“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构成虚假广告,并且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不论广告代言人是否主观上有过错,是否明知广告虚假,都要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无论是知名度很高的名人还是貌不惊人的路人,今后在代言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非常慎重。

新《广告法》增加了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新《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明星代言广告的六大风险

1、对明星代言人的选择判断风险

利用明星广告代言,所选择的明星个性/形象必须与品牌及产品的个性/形象高度一致。但是人们对明星个性/形象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没有在目标顾客中进行客观严密的调查,受决策者的个人喜好等非理性因素影响,企业往往对明星的个性/形象做出错误的判断和选择。

善用广告策划的养生堂首次利用李英爱明星代言就很有问题,养生堂认为李英爱个人代表着“美丽、善良,优雅如茶”,但是大众认知的李英爱是励志剧大长今中的“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个性形象。影星不同于歌星/体育明星,其个性形象多数源于荧幕,难道“聪明,奋发,进取,不怕挫折”的大长今能代表者农夫茶的品牌个性?

活泼、搞笑的娱乐明星何炅(虽然其另一身份是大学教师,但是几个人知?)代言E百分学习机,这明显与学习机产品本身隐含的“认真、刻苦,学习至上”的本质属性相违背,有几个望子成龙的父母愿意买?

大名鼎鼎的奢侈品牌“CHANEL”(香奈儿)竟然选择李玟广告代言,更令人惊奇。“CHANEL”品牌代表着“高贵,优雅”,而李玟的个性形象是“活力、性感、大胆”,两者的个性形象根本无任何关联度。这能得到香港上流社会名媛的共鸣?

连深度熟悉品牌/广告运作的养生堂、“CHANEL”的著名公司都错误的判断选择明星代言人,至于国内一般的连自己产品的品牌个性都不清晰甚至没有定位的公司,所犯的选择判断则更多。

2、明星广告的创意制作风险

广告的灵魂是创意。创意是艺术和理性策略的结合,是戴着镣铐跳舞,好创意往往可想不可求。而明星广告创意更带着额外的多重镣铐,要创意出人人叫好的广告,更加不容易。

额外镣铐一:广告创意到底是以产品/品牌为中心还是以明星为中心?如果没有明星代言,毫无疑问,一切创意必须围绕产品/品牌转,但是因为明星的巨资代言,“花了数十数百万元,广告不多多出现明星,岂不浪费?”,许多企业却放弃了简单明了的原则,于是许多平庸的广告充斥着荧屏。福建晋江的几个运动鞋广告都是“***明星,穿着×××运动鞋跑步,然后突现明星画面,大喊:我喜欢×××”之类的弱智广告。

额外镣铐二:创意表现中如何体现明星个性与产品/品牌个性的结合?假设企业理性的寻找到的符合产品/品牌个性的明星,但要在广告中巧妙有机的体现,从专业创意角度,与普通的本可多角度的发散的创意表现相比,更是难上加难。

额外镣铐三:受明星时间/行程制约。越是大牌的明星,时间行程越紧张,绝大多数企业的广告制作日期不得不跟着明星的行程走。因而明星广告的创意和拍摄时间往往非常紧迫,慢工出细活,萝卜快了不洗泥,这样的环境下,好创意出现的概率大大降低,更甚者,一些明星只给几个小时的拍摄时间,而且不全身心的投入。如此,广告片的制作质量可想而知。

仍以养生堂的农夫茶明星广告为例,其创意出发点非常不错, “沏茶之水,山泉为上”,以水源为核心卖点,秉承了农夫山泉品牌资产,是典型的理性诉求;但是因为大明星代言的缘故,硬生生的加入“美丽,优雅”的视觉表现和“好水好茶好人喝”的感性诉求,一只广告片能表现这么多没有必然联系的主题?人们喝茶饮料最关心的是口感,与美丽,优雅有什么关系?与“好人”相连更是牵强附会。显然在以明星为中心还是以产品水源为中心的诉求把握上,向来自信的养生堂也失去了自我;在广告的创意表现上,精通策划的养生堂也被大明星束缚了手脚。

找到合乎企业要求的明星不容易,利用明星创意制作出高水准的广告更不容易,这道创意制作的风险门槛,很少有企业能成功跨越。

3、明星的知名度(人气)风险

明星往往是“流星”,多数明星当红时间不超过三年,真正的“刘德华,成龙,宋祖英”式的常青树非常少见,体育明星受生理体能极限的制约,“明星”寿命更加短暂。当明星成为“明日黄花”时,其代言的品牌也代表着“过时,老化”。明星代言的知名度时间风险很大。

明星代言首先是利用明星的知名度,大前提是明星的“人气”要足够旺,还要持久。但是明星与“流行,时尚”伴随,人气如潮水,有潮涨必有潮跌,谁能保证“超女”的热浪持续多少年?当年的刘晓庆/邓亚萍/费翔们人气今何在?

与明星知名度风险相伴随是“人气”移植风险――能否将明星的“人气”成功的移植到产品上,顾客提起明星就马上联想到其代言的产品/品牌?现在因为明星分行业代言的惯例(核心是为了多赚钱),李宇春代言“神舟电脑,可口可乐…”一女嫁七夫,郭晶晶代言“喜之郎,麦当劳…”嫁五夫;刘翔代言“耐克,白沙,伊利….”近十个品牌;有多少顾客能记住明星代言的如此混乱的产品?顾客的心智追求简单,本能抗拒混乱,结果顾客只记住了明星而记不住产品,厂家花了巨资却成了明星的“嫁衣”。

4、明星的道德风险

明星首先是普通人,具有不确定性,他/她们中许多人一定会“吃喝嫖赌,拈花惹草,聚众群殴,偷税漏税”等这样那样的品德问题;明星又不是普通人,是几乎没有私隐的社会公众人物,他/她们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问题,是许多媒体报道的热点。

明星代言,意味着明星与代言的产品成为“命运共同体”,一旦明星有媒体/公众认为的道德问题(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谣传),“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企业就跟着倒霉。人们既然会爱屋及乌,同样会恨屋及乌,企业不得不为代言明星因个人道德事件等在公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买单,没有任何可弥补的余地。

百事可乐曾邀请天王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代言,借助其在年轻人群中巨大的感召力,百事树立起“新一代的选择”的品牌形象,但后来迈克尔深陷性丑闻和吸毒漩涡之中时,百事可乐不得不忍痛割爱。

“绿得八宝粥”请英达、宋丹丹一家三口接拍广告,借此传达家庭的关爱与美满亲情,不料影视圈中堪称模范夫妻的英达、宋丹丹刚拍完该广告就高调离婚。一边是媒体对于英达、宋丹丹婚变而引发的明星家庭品德问题的广泛报道,一边却是家庭幸福广告画面,这种反讽广告足以把“绿得八宝粥”的品牌价值消耗得所剩无几。

同样,TCL彩电因刘晓庆代言而声誉鹊起,同样因其偷税漏税入狱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了TCL的品牌形象。

5、明星的的事件风险

与明星的道德风险类似,围绕明星总会有各种各样的事件,如果是好事(慈善爱心帮助,义演等),自然会锦上添花;但是媒体更关心明星“出事”,大部分“八卦”明星新闻都以负面事件为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负面的明星形象也必然影响其代言产品/品牌的形象。

赵薇的“军旗”事件经广泛报道后,其代言的夏新手机形象一落千丈,销量更直线下滑。

唐国强的“新兴医院”虚假广告事件,严重影响了他的“公正、权威”的社会形象,对他同时代言的家电、药业品牌而言,是一次不小的打击。

如果利用体育明星广告代言,还有特别的一道“成绩”事件风险,其比赛成绩直接影响其“人气”和形象,并同步影响着其代言产品的形象。

韩日世界杯中,中国队一球未进,令举国球迷大失所望。国家足球队教练米卢代言的某学习机广告(电视广告里的米卢还在竖着大拇指炫耀“我行,你也行”)仍在播放,这样的广告就只能起到反作用,消费者心理暗示已经变成“我不行,你更不行”。

6、明星的健康风险

这是最不可控制的人生风险,明星一旦生病,其代言的“诉求健康”的保健品、药品的产品品质就会受到公众的严重质疑;一旦明星三长两短,意外去世,则对其代言的品牌而言,更是致命的打击。

去年,正当壮年的明星高秀敏,傅彪突然去世,所代言的仍在播放的补血颗粒,不粘锅广告就引起了很多消费者的质疑,认为这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企业不得其利,反而受害。

隆力奇重金邀请高秀敏代言其系列日化产品,未料,广告拍完尚未播放,高秀敏突然病逝,令隆力奇措手不及。后来公司不得不重新策划,重拍广告片,但产品销售旺季已过,隆力奇整体营销严重受挫。

广告法对儿童代言与明星代言规定

1、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容,均属于虚假广告。

2、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广告当中经常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在现行广告法当中对这些代言人是没有法律规制的。广告法中对明星代言也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明星代言产品,必须是明星真实使用过的。

3、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比如像在校园里面、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禁止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不要从小就受到商品的干扰。

4、 严控烟草广告发布。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违法烟草广告案件数量在全体广告案件中的比重也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冠名赞助等形式)的发布违法广告。

>>>下一页更多精彩“《广告法》新增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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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新增的亮点

1、新增保健品内容----保健食品非药品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新增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3、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较现行广告法而言互联网一个新生事物,在现行广告法当中没有关于互联网广告的章节。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比如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针对垃圾邮件和垃圾短信,新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也必须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广告违法而不予制止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停止相关业务。但是互联网的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在广告法这样一部法律里不可能规定的很细,之后还会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这也在新广告法里有所体现。

4、新增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完整真实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5、增加公益广告相关内容----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现在大家在媒体上能感受到公益广告。这次把它写到法律里,作为一种法定的职责要发布,要承担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任。

6、新增教育培训内容,不得对升学/考试/获得证书/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7、农作物种子(种植养殖类)----对产品的描述细则功效经济效益等作出了细致规定。(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不得有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利用组织机构或个人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极限用语的处罚

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如: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

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有商家全部承担。所以,卖家们要重视起来,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新广告法对未成年的保护

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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