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一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1.生物资源保护。《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资源保护作了全面广泛的规定。包括:国家生物资源主权,国家对生物保护的查明与监测、就地保护、移地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此外,还有许多针对某一生物物种或某一特定区域的生物进行保护的国际条约。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建立了濒危物种清单基础上的许可证制度。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其中附件一所列是受贸易影响濒于灭绝的物种;
附件二是如不管理可能成为濒于灭绝的物种;
附件三是一般保护的物种。附件一物种的贸易受到最严格管制,只有在极其特殊情况下才被允许,附件二物种是必须加以限制贸易的物种,附件三是各国自行决定管理的物种。对于附件中所列物种标本的贸易,必须按照公约规定进行。附件一、二所列物种出口都必须事先取得出口许可证。附件一物种的进口还应取得进口许可证。
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存、保护、展出和传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但是,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进行保护的责任。目前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单的有几百项,其中包括我国长城、孔庙、黄山、布达拉宫等几十项。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巴塞尔公约》)对于列举在其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
(1)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
(2)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
(3)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自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
关于越境转移的程序和其他事项,公约规定
:(1)出口国或者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出口者,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进口国应作出书面的答复。
(2)出口国应当证实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进口国已证实出口者和处置者之间已订立合同,详细说明对废物的无害环境的处置办法,才能开始越境转移。
(3)如果越境转移的废物不能按照合同的条件完成,如无其他合法安排,应运回出口国。
(4)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
(5)公约不适用于其他国际制度管制放射性废物。
此外,在外层空间环境、河流和淡水资源、湿地、森林、防止酸雨、放射性物质等方面国际社会也都存在相应的条约和原则,已经或正在形成相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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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
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坏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自然保护
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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