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
司法国际法考点一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外层空间法律规则和制度,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进入外空而产生并迅速发展的。国际法中的外层空间的概念来源于自然科学,但与自然科学中外层空间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的外层空间,还涵盖了自然科学中空气空间的部分区域,虽然准确界限尚未确定;而且还特别包括外层空间中的任何天体。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包括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实体的协定》(《营救协定》)、1972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1975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登记公约》)以及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月球协定》)等。以这些条约为核心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
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国家从事外空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索、利用和开发,都必须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获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水平如何,都有权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的方法,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已有。这项原则包括外空不得被任何国家占有,也包括不许任何自然人或团体占有。
4.和平利用原则。包括对外空军事化的限制和禁止。《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须把月球和其他天体专门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行军事演习。
5.救援宇航员原则。各国应将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空的使者,在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另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的情况下,各国应进行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尽快安全地将他们送回该航天器的登记国家。在外层空间活动的任何国家的宇航员应向其他国家的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外空物体的发射国家应对该物体进行登记。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控制权。
7.国际责任原则。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责任。国家还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承担共同责任。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家从事外空活动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污染,或使地球环境受到不利的影响。
9.国际合作原则。由于空间活动的特点,各国在外空领域的活动,应彼此合作互助。这一原则体现在外空活动和制度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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