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环境保护法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环境保护法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由以下各部分构成:
(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宪法的一些其他条款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环境保护法
(二)环境保护基本法
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我国现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主要有: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2008年修订)、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1996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等。
除以上单行法律之外,还有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环境标准
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环境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国内法律等,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参加的重要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项原则的核心是正确理解和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为保证协调原则的贯彻实施,在宏观调控上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的全面反映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和措施的环境保护规划,在微观管理上将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二)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实行预防原则,主要是由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后,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往往需要花费高昂代价,需要很长时间,有些环境状况甚至是无法逆转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有影响范围大、潜伏期长的特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许多环境问题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得到解决或得到控制。西方工业国家大多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我国以此为前车之鉴,将预防原则确立为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此外,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贯彻预防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确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即排污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开发利用资源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恢复整治环境资源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运用征收排污费、资源费、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经济杠杆,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明确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并保障公众行使这种权利的基本原则。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保持清洁、舒适、优美的环境,既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公众的利益。人们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依法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都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
为了贯彻公众参与原则,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使公众和社会团体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表达意见,对环境重大决策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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