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1.资产负债管理的原理。资产负债管理的目的在于,银行的收益主要来自存放款的利差,而利差是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综合结果,风险则表现为利差的大小和变化。因此银行要对持有的资产负债类型、数量,资产负债的总量及组合进行测算、计划、控制和调整,以实现风险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要遵循以下原理:
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
(1)偿还期对称原理,表现为银行的资产分配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转速度来决定,即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
(2)目标替代原理,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将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组合,进行资产项目的比较或互相替代,达到不降低银行总效用的经营目标。
2.资产负债管理的内容。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内容,是指商业银行根据金融情况的变化,将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期限、结构、方式、数量和利率上进行不断的调整,以降低经营风险和增加获利机会,实现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管理目标。具体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流动性管理和准备金管理,其中流动性是指银行在资产无损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准备金是指银行持有的现金资产和短期有价证券。
(2)投资管理和贷款管理,其中商业银行的投资主要是购入各种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以便在贷款效益低时能维持银行利润,因此管理重点是有价证券的期限和利率。
3.对贷款的项目管理。
(1)贷款的原则及审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要求各商业银行对信贷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审查的内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对贷款项目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2)贷款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除了对少数资信情况优良的借款人可以实行信用贷款外,对其余借款人均需提供有效担保。为防范人为的信贷风险,商业银行法规定对银行的关系人贷款不得采用信用贷款形式。
(3)对借款合同条款欠缺及履行的管理,包括对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持续审查和跟踪管理。
4.负债管理。负债管理的方式主要是以短期借入款来弥补提取的存款,保持营运资金的平衡,以及用借入款来应付增加的借款需求,资产和负债都增加,通过扩大负债来增加赢利资产,获得银行资本金以外的利润,负债管理的重点是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负债结构的合理化,在此基础上组织吸收资金的多样化和负债工具的不断创新,提高负债金额,增大可用作资产的现金流。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各商业银行的资金使用实行比例管理制度,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为基本考核内容,增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
(2)贷款质量指标,是指银监会考核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监控指标,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贷款质量指标的,各商业银行应当提出逐年提高的计划,由银监会和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监督执行。
(3)监控指标,是指各商业银行要根据银监会制定的监控指标,按照自身资金营运特点,制定符合各行特点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力法,报银监会批准后在本系统内部组织实施。
(4)考核组织,是指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的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
2.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
(1)资本充足率指标,根据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2)存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的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
(3)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4)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流动资产(指在1个月内可以变现的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指在1个月内到期的存款和同业净拆入款)的比例不得低于25%.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在央行存款、存放同业款、国库券、1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净拆出款、1个月内到期的贷款、1个月内到期的银行贴现汇票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证券。
(5)存款准备金比例指标,自2007年12月起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款准备金存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14. 5qo.
(6)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1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拆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和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8)对股东贷款比例,商业银行向股东提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商业银行对自己股东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对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的条件。
3.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附件二,资本和资产是指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金融资本和金融资产。商业银行依照规定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资产在金融市场中的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类,根据风险权数计算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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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五个基本职能:
信用中介职能
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支付中介职能
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信用创造功能
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商业银行是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派生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商业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
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如果没有足够的贷款需求,存款贷不出去,就谈不上创造,因为有贷款才派生存款;相反,如果归还贷款,就会相应地收缩派生存款。收缩程度与派生程度相一致。因此,对商业银行来说,吸收存款在其经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金融服务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企业的业务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间的业务竞争也日益剧烈化,银行由于联系面广,信息比较灵通,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银行业务中的广泛应用,使其具备了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条件,咨询服务,对企业“决策支援”等服务应运而生,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的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
个人消费也由原来的单纯钱物交易,发展为转帐结算。现代化的社会生活,从多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金融服务的要求。在强烈的业务竞争权力下,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开拓服务领域,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调节经济职能
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商业银行因其广泛的职能,使得它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中位居特殊而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年的商业银行已经凸现了职能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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