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可否全权代理
离婚案件最好不要全权代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5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离婚案件可否全权代理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一般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证据、参加庭审、法庭辩论等,但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出庭。而拥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则可以从事上述代理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全权代理”属生活用语,相当于“特别授权”,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具体。如果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只有当事人到场才有利于查清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应当参加庭审。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问题等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应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出具了“特别授权”的授权书,一般仍应亲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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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代理、特殊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区别
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况下所拥有的代理权限,特殊代理是指经过特别授权于具体事项,不同于普通代理的代理。全权代理如果没有指明具体代理事项,作为一般代理处理。
2、这三者多出现于诉讼法中,在诉讼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权限外,往往还可以处理实体上的权利和比较重要的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如民事诉讼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民诉意见》第六十九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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