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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史之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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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史之罗马法(二)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

罗马法的分类


司法法制史之罗马法(二)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12世纪初)

1.原因

(1)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足这些国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揭开了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研究,他们采用注释的研究方法(“注释法学派”),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评论法学派的形成于14世纪的意大利。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法学得到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

(3)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2.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借鉴、发展。

3.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4.罗马法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三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

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1)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

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③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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