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点之宪法中的自由
司法考点之宪法中的自由篇1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政治权利的范围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宪法》第41条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被单独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
第二,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内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已经讲过,这里主要讲六个政治自由。
首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核心是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表现形式多样化,行使不应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存在法定界限;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是依《宪法》第51条,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实我国《宪法》第33条到第50条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第51条是从后面把前面的权利均加以限制,所以说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
司法考点之宪法中的自由
司法考点之宪法中的自由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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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
二是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需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出版自由更关注的是能不能办出版社、电台,出版的东西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结社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非营利目的的结社在我国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我国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以成立社会团体等非政治性结社为内容。在我国不可以组织政党,只有九个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属合法。
在公民的六大政治自由中由法律确定的只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我国对集会、游行、示威采取的态度是申请和许可制。根据1989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若要集会、游行、示威,应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且对集会、游行、示威有限制性规定,四种情形不被允许:反对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集会、游行、示威若未被允许,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允许的集会、游行、示威也有一些其他的限制规定,得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
二是不得妨碍公务,注意哪些地方限制游行、哪些地方禁止游行。
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三件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妨害国家的教育制度。对于外国人在中国进行宗教活动,有几个限制性的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的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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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之宪法中的自由篇3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身自由有几个知识点。第一,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人身自由是相对权,不受非法侵犯,但须受合法限制,国家某些公共权力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之。第三,在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里边最严厉的手段就是逮捕,宪法对逮捕作出了规定。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五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注意人格尊严应为绝对权,因为宪法没有用不受非法的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是说禁止任何方法的上述行为,不给公权力的干预留有任何余地。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说明公民的住宅安全是一个相对权,可以合法地搜查、合法地进入。通信自由的核心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通信不仅包括书信、电报、电话,还包括某些个人隐私的资料。对此宪法作了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违反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执行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谈几个知识点。
第一,社会经济权利写入宪法最早始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它是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一个分界点。
第二,公民的财产权,宪法规定了所有权和继承权,即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注意措辞上“合法”和“私有”的区别。
第三、公民社会经济权利里面包括劳动权和休息权,实际上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注意两个权利的主体不同。
第四,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者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未成年人不享有该项权利,应由其监护人给予物质帮助。
监督权。《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不带任何限制;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是在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时提出的,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