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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之不同原因的宪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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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之不同原因的宪法分类

司法考点之刚性与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也是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首先提出来的。布赖斯在他的《历史与法学研究》(1901年版)一书中以宪法的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有无不同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的机关或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柔性宪法是指由普通的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


司法考点之不同原因的宪法分类

对于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含义以及两者的优缺点,张庆福教授的论述较有代表性。他认为:刚性宪法也叫硬性宪法或固定宪法,是指宪法的修改的机关或程序不同于一般规律。这可包括以下3种情况:

第一,修改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进行,但批准权利由其他机关行使。

第二,在修改宪法的程序上与一般立法程序不同。

第三,修改宪法的机关既不是普通立法机关,在修改宪法的程序上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一般地说,成文宪法都规定了特别的修改程序,都属于刚性宪法之列,但也有例外情况,历史上有的国家的成文宪法其修改程序与修改普通法律一样,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普鲁士宪法。刚性宪法的优点一般在于,由于修改比较慎重,程序比较复杂,且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所以比较稳定,尊严性高,刚性宪法的缺点一般在于,由于修改比较困难,所以缺乏适应性,不易及时应付局势的变化形势。

柔性宪法又叫软性宪法或弹性宪法或可动宪法,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英国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典型国家,其宪法性文件都由国家按照普遍立法程序制定和修改。柔性宪法的最大优点在于:由于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所以比刚性宪法弹性大,适应性比较强,容易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柔性宪法的缺点是,因为其制定和修改容易,所以就不及刚性宪法稳定,也不是有刚性宪法的尊严性。

司法考点之钦定、民定与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群众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的是主权在君原则,它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得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因而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据,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对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学者们的观点及表述基本上一致。因此,在此将不再详细列举每位学者的观点,仅将书目及篇章列于其后。

司法考点之原生性与派生性宪法

以宪法制定的来源为标准把宪法分为原生性宪法和派生性宪法,或创制性和模仿性宪法。

原生宪法是指在宪法基本内容上有创新的宪法。如英国宪法创立了议会内阁制,美国宪法创立了三权分立制,苏联宪法创立了苏维埃制,我国宪法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等等。创制性宪法大体是革命的产物,如法国大革命时期所产生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但也有自然成长的,如世界上最古老的英国宪法。

派生宪法是指根据国内外已存在的宪法范例,吸取适合本国的内容而制定的宪法。如独立后的印度颁布的宪法就是以美国的总统制代替君主议会制,同时也保留了作为宗主国的英国的一些传统混合而成。从世界宪法的发展史看,世界是第一部宪法美国宪法确立总统共和制和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为后起的诸多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宪法时所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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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作用

1.权力作用

(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2.法制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3.政体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4.社经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的发展

5.必备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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