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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侵权保护的分析

时间: 小龙 职场百科

人肉搜索侵权保护的分析

一、人肉搜索以及人肉搜索侵权简介

人肉搜索有广义以及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更加注重在信息传播中所起的作用,几乎是“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状态;狭义上的人肉搜索与前者类似,只是在力量以及影响力上相对弱一点,概括来讲,借助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并非靠人工智能进行搜索,而是借助现实中某些人发布的信息,对需要搜索的对象的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搜索到人的一种搜索方式,百度知道一级猫扑搜索等是较为常用的人肉搜索方式。

对人肉搜索侵权的界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非公共领域内的人肉搜索,二是公共领域内的人肉搜索。不管是那个领域的人肉搜索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确保他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而一旦涉及他人的隐私问题,人肉搜索这种行为就触犯了法律,属于违法行为,就当前来讲,非公共领域内的人肉搜索侵权并不受到宪法以及刑法的保护,只是在民法中有所体现;公共领域内人肉搜索,一般会受到宪法的保护,这主要是因为在公共领域内,人们对各种事件享有言论自由权以及知情权。

二、与人肉搜索有关的法律问题

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人肉搜索中较为常见的侵权问题,隐私权的主体通常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他主要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信息秘密以及私人生活安宁依法受到保护,且不被他人非法公开、搜集、侵扰、利用以及知悉的一种人格权,这一权利的主体有权决定自己信息公开的程度和范围。就当前来讲,人肉搜索中隐私权侵权问题并没有较为明确的保护措施,多数将其纳入名誉权中进行保护。但是,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主要表现在:

(1)责任形式不同。前者一旦发生很难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以及停止侵害等方式承担责任,后者则可以通过以上几种方式进行挽回;

(2)侵权后果不同。前者会对受害人的心理以及感情造成危害,后者会使受害人在社会上的客观评价度下降;

(3)侵害的方式不同。前者所公开的信息恰恰是受害人真实、未经允许擅自公开的信息,后者主要是对受害人的一些信息进行恶意的虚构以及伪造等。两者的侵害形式不同,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此,在借助网络进行人肉搜索时,要确保公布的信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三、民法领域下的人肉搜索侵权的保护

(一)明确侵权主体并对其进行单独界定

在人肉搜索的侵权中,侵权主体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责任人,二是人肉搜索发起人,三是网络媒体。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且直接的责任;人肉搜索发起人在侵权事件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当发起人不知道人肉搜索会对受害人的隐私构成侵害时,发起人不负法律责任;

(2)当发起人明知搜索会对受害人的隐私造成严重侵害且不予停止时,发起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媒体是另一种侵权主体,他主要指网络经营者,当权利人要求网络经营者提供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的注册资料时,如果网络经营者用不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在民法领域下对人肉搜索侵权的保护进行探讨时,要对侵权主体进行认真的界定。

(二)完善民事立法,对人格权进行单独的规定

就当前发生的网络侵权事件来讲,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人格权进行单独的规定。主要是因为: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种类也在发生着变化,各种人格权(器官捐献等)层出不穷,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人肉搜索中较为常见的人格权侵权问题,需要对其进行单独的规定,从而保护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其次,在国际上,已经有国家(加拿大)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章,这就给其他国家对民法的改进提供了借鉴。最后人权同物权属于绝对权,现如今,物权已经能够进行单独的规定,因此,人格权也应该能够进行单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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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利弊分析

人肉搜索导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因其侵犯隐私权,而常与所在国的法律相抵触,因此受到一些人的批评。但有时也是法律过于落后,民众自力救济的现象。

通过人肉搜索能使由机器搜索得到的信息进一步有序化,信息指向更为精确。

据一位长期从事证券监管工作的权威人士表示,这种“类民众监督”的确利弊难取舍。从监督手段来看,“人肉搜索”确实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一线监管人员从中也能获取很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线索,有助于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沟通、调查以及了解监督。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通过网络的信息反馈从而得到互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共促监督方式。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一些网络信息也的确对股价产生了助涨助跌的作用,毕竟群体攻击的“度”很难把握,这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人肉搜索”现象的积极价值

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封建臣民伦理强调的是民众的顺从,这一影响至今尚存。这使得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压抑个性,情绪抑郁。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通常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通常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两种方式的效果都较差。有了“人肉搜索”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人肉搜索”现象的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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