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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可以进行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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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民事案件后,在事实清楚、自愿的前提下,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至于在诉讼的哪个阶段进行调解的效果更好,审判人员则需要根据案件的纠纷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下列纠纷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1)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例如,涉及婚姻家庭类的民事权益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打架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消费者权益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

例如:审判实践中的离婚案件有10%左右的调解无效,而调解和好、调解离婚或者和好撤诉的90%左右。因此对那些婚姻基础不错、结婚时间比较长、矛盾不大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或者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不大的,可以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规定,可以不必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进行调解。

对于婚姻家庭类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对这类纠纷案件进行庭前调解,其社会效果和对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起到比较好的作用。

例如:数年前,由于受当时不开庭不能结案的错误观念影响,在审理一起父亲起诉女儿赡养纠纷案件时,庭前没有进行调解,直接进入开庭程序。审判员刚一宣布开庭,父亲就大声地说:“父亲起诉女儿赡养,为什么不先进行调解?我们之间的矛盾没有达到不可调解的程度!你们直接开庭是增加了我们父女的矛盾”。咋听起来老人说的不是没有道理,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老人在起诉书上写明了自己是退休工人,每月都有退休金,经济上应当没有问题,另外他还有些储蓄。其所以起诉他女儿赡养,是希望通过法庭的调解,达到父女重归于好,女儿常来看望父亲的目的,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开庭审理,实际效果不会太好。即使开庭后进行调解,审判人员也会首先用一定的时间来做老人对未调解即开庭的疏导工作,然后再用一定的时间来做老人和女儿之间矛盾的调解工作。

(2)违反公共道德引起的民事纠纷。

(3)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等。

(4)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引起了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例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部分,侮辱、诽谤、虐待、损害名誉,干涉婚姻自由等。

(5)行政诉讼中的赔偿纠纷等。

调解的重要步骤

(1)调解申请。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但是,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有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调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经过审查,决定接受案件申请的过程。调解申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须是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

调解委员会受理审查中,主要就三项内容进行审查:一是调解申请人的资格;二是争议案件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三是争议案件是否属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调解委员会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

(3)进行调查。案件受理后,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做了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对调解申请提出的意见和依据;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及他们对争议的态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阅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争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等。

(4)实施调解。实施调解是指通过召开调解会议对争议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会议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关部门或个人也可以参加。

实施调解有两种结果。一是调解达成协议,这时要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二是调解不成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这时要做好刻录,并制作调解处理意见书,提出对争议的有关处理意见。

(5)调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协议达成后,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应按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内容自觉地执行。

民事调解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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