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问题
享有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注意的问题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强制实行的、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双方均不能以任何形式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责任。
然而,现实生活中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我国,失业人员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就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这里,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虽然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同时,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一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用人单位疏于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失业者无法领取失业金,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义务。
失业保险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切莫等闲视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兜住社会的民生底线。
办理失业保险的方法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为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生活,是我国重要的一项保障。
失业保险的申办对象为:
1、本人无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
2、本人当前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
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但在学校读书,或服军役或没有就业意愿的无业者不归属失业范畴。
满足上述条件的对象通过提交相应证明,符合条件便可以进行申请。
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申请失业保险的流程如下:
一、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二、办理程序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1]。
领取失业保险的办理手续:
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2、《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大连市政府5号令)
3、《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大劳服字[1999]59号)
二、办理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
三、办理凭证
《失业证》、《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是指失业劳动者可以请领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长短的确定需要平衡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行政因素;二是生存保障和就业促进的平衡。此外,给付期的长短与就业状况有密切的联系,当就业状况恶化,失业率上升时,可以相应延长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
目前国际上对于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主要有两种:(1)均一期限制,即不考虑失业者的工资、工龄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对于所有的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相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给付,如英国;(2)差别期限制,即在规定的最高期限内,根据缴纳保费期限、工龄的长短以及工资所得等条件的不同而提供不同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如日本根据投保期限的长短,给予17周至52周不同的失业保险给付。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1]实行差别期限制.根据缴费期限而实行不同的给付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为了确定累计缴费时间的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该办法规定:第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闰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问,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第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前者是为了解决《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新旧法律制度的过渡问题,确保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后者则是为了解决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情形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