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业务具体流程
新三板挂牌公司收购业务具体流程
收购是指收购人为了控股挂牌公司,通过取得股份或其他途径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投资者通常通过协议收购或要约收购两种途径进行挂牌公司收购。除此之外,还有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做市转让或者协议转让)、投资关系、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其他安排方式控股挂牌公司。
二、收购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为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为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涉及以下行为的机构和自然人不能成为挂牌公司的收购人。
(一)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区别?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达成收购协议的行为。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书面文件,从而取得被收购公司的控股权的行为。
在实操上,具体区别表现在:其一要约收购需要收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协议收购无此要求;其二协议收购有“过渡期”的特殊要求,而要约收购无此要求。
四、协议收购的“过渡期”介绍
挂牌公司在协议收购上有“过渡期”的特殊要求,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挂牌公司收购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挂牌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投资者进行要约收购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要求?
从类型来看,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论收购人发出的是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都是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的,只是收购股份的数量不一样;另外,收购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以要约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因此,在要约收购下,股东是否将所持股份卖给收购人建立在公平获取收购信息的基础上,股东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正是基于上述特点,要约收购是目前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也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收购形式,并可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聘请中介机构要求
投资者进行挂牌公司收购时,原则上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挂牌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除财务顾问外,收购人还需聘请律师;如涉及审计,还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被收购的挂牌公司,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投资者需要关注的信息披露事宜
挂牌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主体为收购人,收购人借助被收购挂牌公司的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其中主要涉及的披露方为:收购人、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和被收购挂牌公司聘请的律师。
主要披露内容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被收购挂牌公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投资者在挂牌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变动的披露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资者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挂牌公司,而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该行为也能起到收购“预警”的效果。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二级市场的交易方式、或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人持有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10%时;
(二)投资者持有挂牌公司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持有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即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比如:某投资者所持股份占比为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2%,如果继续增持,那么下一个披露点为所持股份占比的15%,而不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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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收购风险
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在这种股份买卖协仪签订以前。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清楚.收购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可要求补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收购者应要求将部分收购价款“定期存单形式放在律师事务所,备收购后新增的债务补偿之用在收购股权的买卖中.负债问题有时确实很难把握,因为有些结果有待于未来不确定事件发生或发生后,才能证实,称之为“或有负债”。
主要是因租税争讼、侵权行为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赔偿。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是很难估算的。此外,债权问题有时也根难把握,能否回收,可能发生多少坏账,无法判断。因此,收购股权的风险大 而在收购资产的买卖中不会发生或有负债,收购中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其与契约上所列相符。收购资产当事双方在买卖完成岳投有续存的法律责任,收购公司无须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整体收购)。一般地说,企业资产出售的是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如果被收购企业将其全部的资产出售,该企业就无法经营,只能被迫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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