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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也要缴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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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也要缴纳个税吗?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颁布时间:1999-09-2300: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计算步骤和方法】

根据以上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的计算步骤和方法,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2、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个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

第一步:计算出经济补偿金。

第二步:确定免税金额:计算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总体经济补偿金如未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则不纳税。年深圳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631元,年深圳职工平均工资为91572元,职工平均工资3倍即274716元以内(包含本数)为免税金额。

第三步:计算月工资薪金:超过免税金额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不满12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步:扣除当月保险费之和:扣除当月保险费之后与扣除标准(纳税标准:月薪超过3500元)进行比较,如未超过扣除标准,不纳税。

第五步:超过扣除标准,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

第六步:计算应纳税总额,为每月应缴纳个税金额与工作年限的积(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个税计算实例】

员工的情况如下:

1、员工工作15年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96000元;

2、确定免税金额为 274716元(91572*3);

3、计算月工资薪金:10107=(396000-274716)/12;

4、扣除当月保险费之和:9257=10107-850元,9257元与扣除标准3500元进行比较,该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超过扣除标准,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 5757=9257元-3500元,该员工需要缴纳每月个人所得税,超过5757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为555.

6、计算应纳税总额公式:{【(月工资薪金-月保险费之和)-免征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税金总额7156.8={【(10107-850)- 3500】*20%-5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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