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典案例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员工赵某1996年3月进入洪全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2008年3月30日到期,赵某在洪全公司工作为14年。公司在2009年2月29日通知赵某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在合同终止前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员工在合同到期后就没有在到公司上班。2008年4月7日公司通知员工赵某前往公司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多元并办理相关手续。
员工于2008年4月12日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员工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却拒绝签订,并通知员工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31日终止,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等10多万元。
【律师代理过程与案件评析】
由于当时劳动合同法刚刚实施,许多问题在探索之中,对于10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却发函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否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争议较大。
律师认为员工并没有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赵某同意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律师答辩: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通知员工在合同到期终止前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直未提出,视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现员工又向仲裁庭主张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公司已按照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了应当支付给赵某的经济补偿金为11000多元,但是员工自己未到公司领取。(公司按照2002年5月12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是没有的)。
经过庭审调查和辩论,员工感觉到其请求不够充分,马上变更了其请求,认为自己已经在工作10年以上,多次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却终止了劳动合同,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补发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律师认为:赵某与公司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赵某已经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再提出续订已经没有异议,坚持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时有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必须对10年以上的员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草率的通知赵某终止劳动关系,还要求员工如要续订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给员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设置了人为障碍,增加了员工举证的义务。从立法的保护劳动者的本义出发,应当支持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
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也非常慎重,经过再三研究斟酌后得出仲裁结论: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员工有权利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求,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合同到期之前已向被申请人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之后向本仲裁庭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在庭审中又变更请求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诉人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申请人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又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享有此权利,驳回申诉请求。
之后,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员工要求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但是法院判决更加全面,增加了判决的内容,直接判决:洪全公司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100元。【明细为1999年8月27日之前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企业平均工资(1996年3月进公司,为3个月工资);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期间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本人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后,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该判决的数额,与公司已经为员工准备好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相当。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其实法院根据不告不理也可直接判决驳回要求续订合同的请求,但该案因为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应将经济补偿金等事宜都结清,法院这样判决方便了当事人,避免当事人再为经济补偿金事宜又诉诸仲裁诉讼。
本案中,如果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没有写员工在合同终止前有权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申请,如果员工提出续订,公司不续订,那么公司将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的经济赔偿金。员工赵某应当在合同终止前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虽然在在庭审中口头称提出过但无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本案中虽然胜诉,但是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用词写法上还是有所不足,还应力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