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编品续集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吗
擅自编写作品续集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吗?
1984年10月,著名军事小说家汤姆·克兰西的处女作《猎杀红色十月号》由美国海军研究所出版社出版。因时任美国总统里根的“这是我的故事”之赞誉,该小说迅速成为畅销书,并被派拉蒙公司拍摄成同名电影。在克兰西随后创作、由企鹅普特南出版社出版的几部小说中,原小说中,中情局情报分析员杰克·瑞恩变身为历史学家(前海军少尉)、中情局特工,甚至美国总统。然而,针对其后小说使用了瑞恩这一角色,美国海军研究所以其已通过出版合同受让了包括瑞恩角色权利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为由启动了侵犯著作权的仲裁程序。该仲裁案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
在美国,类似案件还有很多,比如涉及《洛丽塔》《麦田守望者》《飘》等作品的续集案件。并且,美国法院还创设了“足够独特”和“被讲述的故事”两个判断角色是否单独享有版权的司法标准。
鉴于以已有作品的人物角色、人物背景再创作作品的类似纠纷在中国已经出现,续集创作权是否是法定著作财产权权能的问题自然成为争议焦点。笔者认为,续集创作权并非中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财产权权能,因此未经许可而创作续集并不一定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
国外对续集创作权如何规定
美国之所以大量类似纠纷频仍,“罪魁祸首”乃美国版权法“衍生作品”定义的超广义性,以及因此导致的财产权权能的超抽象性。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衍生作品”定义为:“基于一个以上已有作品的作品,比如翻译、音乐编曲、改编为戏剧、改编为小说、改编为电影剧本、录音制品、艺术复制品、节略本、缩写本,或者重作、转换或者改变一部作品的其他任何形态。含有编辑性修订、注释、详细解释或者其他修改的作品,如果作为整体是作者的独创作品,是衍生作品。”美国国会的立法报告将侵权衍生作品的判断标准解释为“必须以某种形态包含了版权作品的一部分”,其列举的除外情形是“详细评论某作品或者受小说启发完成的标题音乐作品不构成本条项下的侵权行为。”如果该定义第一句的范围尚可准确把握,“重作、转换或者改变”的任何形态却可作无限广义的理解,而且,立法报告的解释丝毫不能消除这种广义理解。
因此,至少从上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该超广义性定义给美国司法界和学术界造成了极大困扰。例如,针对同一被告将平面作品移植至瓷砖等媒介的成果是否是衍生作品的问题,美国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是,而第7巡回上诉法院则认为不是。就美国学术界而言,一些学者要么对该定义表示“遗憾”,要么认为规定创作衍生作品权“完全多余”。
然而,同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在续集创作、角色使用方面的司法判决和立法者的态度却呈现差异巨大的“冰火两重天”:英国法院认为小说人物本身没有版权。例如:使用福尔摩斯的姓名与福尔摩斯住所和侦探事务所所在的“贝克大街221b号”地址的其他作品不构成侵权。但是,在胸针上印上漫画角色则侵犯了该角色设计图的复制权。此外,英国负责审查版权与设计法的惠特福德委员会1977年明确拒绝了法定角色权的立法动议。
与美国版权法不分作品类型的超广义衍生作品权不同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均依凭《伯尔尼公约》,根据作品类型将衍生作品权具体分解为有名权。比如,中国《著作权法》的衍生作品权包括翻译权、改编权、注释权、整理权、摄制权、汇编权。其中,与创作续集可能有关的是改编权。但是,改编权控制范围的共识性理解是扩写、缩写、改写原作和改变原作形态。因此,创作续集不受改编权控制。
续集创作权并非兜底性权利
众所周知,法律兜底性条款系出于防止法律不周延和适应社会变迁之目的,从而囊括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或者难以包括或者目前无法预测的情形。但是,人类续集创作行为的历史远比著作权法历史要长得多,且立法者在拟定改编权条款时涵盖此行为也并不困难。因此,基于自然权利学说扩张解释兜底性著作权有违知识产权法定之基本原则。
未经许可创作续集未必侵权
一般而言,续集通常以原作名称、人物角色姓名或者人物背景作为起点,内容与表达却与原作大相径庭。然而,根据《著作权法》客体规则,作品与角色的名称一般不是作品本身,无独立著作权。同时,根据《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人物背景具有思想属性或者功能属性,亦无独立著作权。此外,根据判断著作权侵权的“实质相似”规则,只有在实质性复制了原作有著作权的表达之时,续集才可能构成侵权。最后,《著作权法》具有鼓励创作之立法宗旨,中国司法实践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对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同样保护。因此,仅仅借用原作无独立著作权的部分创作续集通常不构成侵权行为。
综上,著作权人基于自己的原作创作续集自然无可厚非,但其不具备法定续集创作权,他人未经许可创作续集并不一定侵权。当然,如果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约定放弃了创作续集之自然权利或者授权了他人续集创作权,事后却以受让人不具备法定续集创作权为由而行使创作续集之自然权利,则涉嫌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