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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知情权也属于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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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知情权也属于欺诈吗?

[案情]

某日8时许,汪某前往鼓楼大街购买手机,某商贸中心在手机店面橱窗和流动显示屏上展出的广告均表明小米2S手机售价为899元。汪某向被告店员询问小米2S裸机售价是否与广告一致,在得到被告肯定答复后,其于当日9时通过刷卡向该公司付款899元。汪某付款后,店员告知其该价款仅为合约机价格,单纯裸机价格应当为1399元,购买合约机除该款外还应当按照每个月最低189元支付两年的合约费共计4536元。双方交涉多时,该公司同意汪某仅交纳一年的合约费2256元即可将手机拿走。

汪某于当日10时通过刷卡向被告付款2256元。被告在收到原告付款后拒绝向汪某交付手机,告知汪某需要另行交纳第二年的合约费。汪某拒不同意并与该公司多方交涉后,该公司同意原告另行挑选一款G1手机并增加支付100元再赠送一部金米M4手机,该公司同意将汪某合约费2256元退回。汪某于当日12时向被告付款100元,该公司交付给汪某G1手机和金米M4手机各一部,但拒绝返还汪某合约费2256元。汪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系当事人出于欺诈的故意,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相对人限于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作出错误的表示。典型的欺诈行为系欺诈人对于商品的品牌和质量的虚假陈述而达成的交易,但本案中涉案的手机并非本身品牌和质量有问题,而在于购买的过程中因经营者虚假陈述造成消费者购买对象的背离,和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破坏了契约自由的实现,通过层层设套的方式,造成原告作出了多次付款的事实行为,并通过更换购买标的和胁迫拒不退还已交价款的方式,迫使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形态论上是欺诈和胁迫的聚合,以交易磋商过程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为主,兼有胁迫的行为。总体上危害了自由意志的实现,亦是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侵害,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本案应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两部手机的退货,返还购机款及合约费3255元,并给付原告三倍赔偿9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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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的构成要素

欺诈人

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欺诈行为可体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被欺诈人

被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

被欺诈人的错误非因自己疏忽大意之故,而是因欺诈人的欺诈所致。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卷第376页)。可见,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是表意人将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它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即效力意思;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即表示行为;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表示意思。

欺诈违反法律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其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一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与当事人、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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