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应付票据
何谓应付票据: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请求,在汇款人按规定履行手续并交足保证金后,签发给汇款人由其交付收款人的一种汇票。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银行和收款人,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具有票随人到、方便灵活、兑付性强的特点,因此银行汇票深受广大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欢迎,其使用范围广泛,使用量大,对方便异地采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银行汇票已成为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之一。
银行汇票是以纸张汇票形式发出的。汇票解付后,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是通过各商业银行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处理的。为扩大票据的使用,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结算功能,畅通汇路,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0年发布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部分因分支机构少,兑付汇票难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实行代理制。主要有两种做法:
一是采用签发本行银行汇票并委托他行代理兑付;
二是采取由他行代理签发银行汇票方式。
从1989年起,人民银行为增加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功能,对交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向未设机构的地区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实行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制度。自2000年人民银行推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以来,原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跨系统银行汇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陆续与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代理关系,签订了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的协议。鉴此,人民银行于2004年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停止代理商业银行兑付跨系统银行汇票的通知》,明确从2004年4月1日起,人民银行停止办理股份制商业银行签发的跨系统银行汇票的代理兑付业务。汇票的代理兑付业务,由商业银行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互代理。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这种汇票经过购货单位或银行承诺付款,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对付款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购销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商定不超过6个月的付款期限。购货单位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汇票购买商品。销货单位急需资金时,可持承兑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销货单位也可以在汇票背面背书后转让给第三者,以支付货款。
自1995年首先在煤炭、冶金、电力、化工、铁道等五个行业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以来,商业汇票的使用量逐年增长。票据使用量的扩大,流通功能和信用功能的加强,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票据市场和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奠定了基础。目前流通中的商业汇票大多是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使用较少。
2、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目前,在我国流通并使用的本票只有银行本票一种。银行本票是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改革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后推出的一种新的支付结算工具。目前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使用比较多。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在中国最普遍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签发人开户银行审核后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开户行将所有委托收款的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所提交给出票人开户行。如果在规定的退票时间(隔场交换)内没有退票,收款人开户行即将款项转入到收款人账户内。在中国的各城市均建立了票据交换所,目前约有20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建立了票据清分机处理系统。北京和天津、上海和南京、广州和深圳等地还打破行政区划,建立了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