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均衡,城乡之间、东西部地区之间仍存有差异,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未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由此看来,此标准之确定较为科学合理。
小额诉讼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解决某种特定类型的纠纷,还在于其为我们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即通过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将案件分流,减轻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从而在普通程序中实现程序的公正,而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或者其他程序得以提供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的效益化。但必须看到的是,尽管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已正式确立,但仅有一个法律条文的规定略显粗糙,仍须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将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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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更加简明化。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一般限于金钱给付请求案件,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例如美国规定,“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是一种用于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规定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由州初审法院执行,有时是在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法院法庭”。
(2)程序更简易化。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通常标的金额比较小,当事人多希望以较少的诉讼投入解决纠纷。这就要求小额诉讼程序必须尽可能掘弃那些非必要的诉讼环节,采取更简化的诉讼措施,便于当事人诉讼。
(3)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为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快诉讼进程,小额诉讼程序一般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正如学者们所说:“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在诉讼中应尽可能通过灵活的方式迅速地解决纠纷。
(4)调解和审判一体化。由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议涉及标的金额较少、矛盾冲突不显著、情节轻微影响面小的案件。因而各国对小额诉讼大多实行调解和审判一体化。法官在审理中即审理又调解,以达到促进小额纠纷迅速解决的目的。
(5)诉讼由本人进行。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及调解和审判的一体化,令当事人可以不通过律师就实现纠纷的解决。同时小额诉讼程序快捷、非对抗性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要求,限制了律师的参与,使本人诉讼成为必要。
小额诉讼程序建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小额的民事纠纷呈出不穷,针对这一现象,我国的民事审判将作如何调整,已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视。民事审判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规定,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而正当的程序又体现在必须贯彻正当和公平原则的同时,也应具有迅速、经济的特点。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审判程序难以满足普通人们的需要,在通往法的正义道路上,很多市民被程序障碍所排斥,当事人往往因为诉讼支付较大的成本来换取应有的正义,对小额纠纷被害者的权利救济就是如此。对被害者实施权利救济最强烈的手段就是诉讼,就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而言,小额纠纷被害者进行诉讼活动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缺乏现实的操作性,因为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从而导致小额纠纷被害者放弃自己权利保护的现象越来越多。出于对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重视,以尽可能低的投入获取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提高诉讼的效益,使小额纠纷的被害者能以与诉求金额相当的费用实现其权利的救济,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将成为必然。
而现代法律制度一方面无论从实体法到程序法、还是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即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有效的配置;另一方面,“有损害,就有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小额诉讼程序的出现,正是“没有效率的公平就是不公平”,“迟来的正义就是不正义”这一司法理念的体现,也正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