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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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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的解决对策有哪些?

可否考虑由金融同业工会或由金融同业法律互助中心筹建或委托中介机构成立“抵债资产托管公司” (以下简称托管公司)委托方与托管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收取托管标的的1%~3%o或托管经营纯收入的3%~ 5%的托管费;托管公司的职责可明确为:

1.有权自主选择和监督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对抵债资产进行科学评估。

2.根据委托方的《资产处置意向书》,以获取最大收益为原则,自主寻找变现途径,如房屋的租赁;或对尚能运作产生效益的工厂、酒店,聘请有关人员监控运作,委托拍卖、变卖、转让等,经营所得纯收益归委托方所有。

3.托管公司不参与抵债资产变现收益的分配。

4.托管公司应制定章程和操作规程,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二)制定政策,减免“以资抵债”

资产变现过程中的所有税费。这是因为,一方面不良金融资产大都产生于计划 经济时代或经济转型期,源于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应承担相应责任,这部分税费可视为改革成本而由国家承担;另一方面,抵债资产的经营目的是为了“抵债”, 不同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正常市场营运,因此可划入应收税费的正常商品流转之外,予以减免抵债资产变现的各项税费。

(三)健全法制,明确实施细则。规范“以资抵债”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对新《商业银行法》中“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作出司法解释,“两年内予以处分”,应理解为金融机构在接受“以资抵债”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将抵债资产变现或委托托管公司管理。

(四)制定不良金融资产托管条例。明确托管公司职责、权限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规定托管程序和各项实施细则,以规范抵债资产评估、过户、托管、变现、抵债的行为。

(五)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也是市场信用的基本。法院是金融机构保全金融资产的最后援助者,法院判决“以资抵债”时,应以抵债资产产权明晰为前提,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尽量减少金融机构的损失,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六)建立公正的评估制度。首先,要组织成立一家被金融机构、国资局、房 管局三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以避免重复评估。其次,要从制度上保证评估的公正合理。为促使评估价格客观公正,必须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行为,严格专业资 产评估师的资格考核,并建立严格的资产评估师责任制度。

(七)尽快制定“以资抵债”资产处理损失的账务处理制度。完善相关的银行 会计制度,建立“以资抵债资产清理”账户,抵债资产的出租、经营所得收入,视作变现收入,加上变现后价款,抵减资产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后,即为变现净收 入,并以此冲抵贷款。未能清偿的贷款部分应计入呆帐损失,在会计期末以呆帐准备金加以冲销分析不良金融资产的成因,明确“以资抵债”处理过程中的各种问 题,从而制定政策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以资抵债”资产的营运效率,进而降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这对于促进国有银行商业化,更好地发 挥金融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与发展中资金融通的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为刻不容缓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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