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平等权的主要是什么
我国公民平等权的主要内容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1、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政治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等一切领域内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守法上的平等;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即司法上的平等;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即反对特权。
公民平等权注意事项
第一,1982年宪法与1954年宪法在平等权上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明确了立法不平等。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敌对分子不能与人民享有平等的立法权。法律必须只能反映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人们的意志,也即只能反映人民的意志。所以,在立法上,人民与敌人是不能讲平等的。
第二,平等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权利对等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人们只能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的法律的公正对待。
第三,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这些内容无疑属于平等权范畴,但基于特定主体的因素和传统因素,它们容易为人们所忽视或为人们所违犯,会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国家安定团结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宪法和法律特别强调对它们的确认和保护,成为社会生活、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和予以确保的权利。
公民平等权宪法规定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为相关的具体性规定:
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36条第2款规定:“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包括的内容
①所有的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②任何公民享有的平等权都不是绝对的,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③公民的平等权主要是指执法、司法上的平等,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④法律面前的平等指权利能力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的平等。
因为行为能力因人而异,而权利能力人皆有之。所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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