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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起人为何有股份转让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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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起人有股份转让禁售期的原因

司法实务中,为规避上述禁售期规定,部分当事人选择通过代持、托管或隐名股东形式达到直接或间接享有股东权益的目的。对这种法律关系的“设计”,我们发现,司法裁判对此一般会予以充分尊重,其出发点即是将《公司法》相关限制规定解释为管理性而非禁止性规定,除非这种约定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期天同码,将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违反禁售期规定的案例做了一系统梳理,同时亦就相关隐名代持情形略有涉及,以此呈现类似案件的裁判思路及尺度。

案情简介:

2004年,实业公司成立两年后,同为发起人和股东的张某、王某经协商,张某同意以8300万元溢价受让王某所持股份,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授权张某代行王某一切股东权利,承担一切义务,并约定了违约金。张某支付8100万元后,王某以协议规避法律无效反悔。

法院认为:

张某和王某作为实业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两年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过渡期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过渡期后王某将所持标的股份转让于张某名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股份托管关系,即法律上和名义上的股东仍是王某,而实际上王某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由张某享有、承担。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份的托管行为和托管关系并无禁止性规定,上述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禁售期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系长期从事实业经营的企业家,对标的股份的实际价值及转让价值是否合理应当清楚,且事实上王某身为公司董事、股东,对公司情况应当了解,故双方所签协议不存在价格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依法可撤销合同,判决确认两份协议有效,王某应依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转让后张某支付余下股份转让金,王某支付张某违约金500万元。

实务要点: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将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期限由以前的三年缩短为一年。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实业公司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故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高管禁售期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深交所上市规则》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的含义

一、什么是“股权”?“股权”与“股份”有无区别?

“股权”指股东对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具体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股权中的自益权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分配股利和剩余公司财产的权利。权利人是股东,义务人则是公司,该项权利属于财产请求权。

股权中的共益权指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权利,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和就公司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及知情权等等,是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成员所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人身性。

股权与通常说的股份是同一个意思,两者没有实质区别,只不过“股份”常用来指投资人在股份公司的股权。

二、什么是“股权转让”及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卖出、赠与、互易给其他个人公司等,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转让部分股权的,转让人仍然是公司股东,只是股权份额减少;全部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不再是原所在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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