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没约定利息可以不支付吗
借款合同没约定利息可以不支付吗?
案例:
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后张某的孩子要上大学,便向李某借款两万元,张某写了借据给李某言明借李某两万元,并在一年后还清,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
一年后张某将两元现金还给季某但没有支付利息。李某要求张某付息,但张某不肯支付利息。李某一怒之下把张某告到了法院。
分析:
本案中,李某的要求不合法,张某可以不支付利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根据所给案例可以得出,李某和张某之间形成了自然人借贷的合同关系。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张某在收据上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给李某,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可以不支付利息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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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
借款还分为长期和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 金融机构借人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取得的 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 金融企业借入的款项。
优点
1、筹资迅速
2、借款弹性大
3、成本低
4、发挥 财务杠杆作用
5、易于企业保守财务秘密
缺点
1、 筹资风险大
2、使用限制多
3、筹资数量有限
借款利息的计算有:
1.流动资金借款利息的计算
在项目财务分析中,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按单利计算的,并且无论借款发生在何时,在计算利息时,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于流动资金是周转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动资金借款在生产经营期不归还,而是在项目终了时一次性归还。因此:
流动资金借款年利息=当年累计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
【例:1】
以某项目为例,经估算,项目各年新增流动资金借款为:第3年330.59万元,第4年31.12万元,合计为361.71万元,则各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
第3年:330.59×8.64%=28.56(万元)
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万元)
2.长期借款付息的计算
为简化处理,在计算长期借款的还本付息时,假定每年的借款均发生在当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计息,而还款则发生在年末;本年尚未归还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则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计”,并按全年计息。这样,每年应计利息的近似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例:2】
某项目仅在建设期第2年借入长期借款550万元,年利率为9.9%,项目第3年起投产,则
第2年应计利息为:(0+550/2)×9.9%=27.23(万元)
第3年应计利息为:(550+27.23+0/2)×9.9%一5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