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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机操作不当存款转入他人账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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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手机操作不当存款转入他人账户怎么办?

【案情简介】

杨某与聂某一直有业务往来,曾通过手机支付宝向聂某汇款,两者相安无事。因此,杨某的银行转账联系人中自动保存了聂某的支付宝账号。

今年5月14日,原告杨某因生意需要通过手机银行向案外人聂某某转账汇款,因案外人与聂某姓名极其相似,粗心的杨某未加甄别,手指轻轻一点就将本该汇给聂某某的15000元汇至聂某的账户。

原告杨某发现转账错误后,随即与被告聂某联系要求返还,但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杨某将聂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聂某返还杨某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根据原告杨某提供的转款凭证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原告发现转错款后即拔打被告电话并找到被告要求返还等自救措施,且被告亦未提供其可依合同取得该款的证据,因此,被告聂某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判令被告聂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杨某15000元,并支付自年5月15日起到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律解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在利用支付宝、网银转账或去银行转账汇款时务必要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看清账号和姓名再进行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不慎出现汇错款项等情况时,首先要保留好相应证据,主动与对方沟通,在确实协商不通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碰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作为不当得利方也应该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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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部分,不应该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态,如形态已改变,其财产价值仍存在或可代偿,仍属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一.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漫画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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