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纠纷原因与认定
美容医疗纠纷原因与认定有哪些?
一、引起美容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每一个人都向往和追求心灵美与容貌和谐的美。即使是那些天生面部有缺陷或是因后天损伤毁坏了面容的人们也不例外。但是长期以来,这些人却为难以获得和谐的美而深深苦恼。严重影响着他们的性格和个性的正常发展有的甚至为此自卑。这时美容整形外科便为这些人提供了特殊的服务。
美容整形者要求手术的动机和其他外科患者不同,普通外科患者常常是医生进行再三说服才勉强同意手术;而要求美容整形者则主动要求手术,有时是在说服医生为其手术。美容整形外科,作为一种选择性手术易引起许多心理学问题。认识、理解和控制这些问题的发生,对于美容整形外科医生是很重要的。
美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审美观点的差异。医生和受术者在对待手术结果的评判不一致,是造成美容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从某种角度来说,美容整形手术成功的标准是受术者自己是否满意,而不能完全取决于医生所期望的解剖结构的改变。由于人们审美观点的不同,对手术结果的评判不同,因此,术前的交待及手术前签订必要的协议是非常必要的,但医务人员应尽可能的避免产生受术者不满意的结果,减少美容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我国美容整形外科事业的发展体制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美容医学知识及技术水平不高。技术上的失误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美容工作欠规范,包括医学术语,病历书写,术前诊断,术前与求术者进行科学准确、实事求是较全面的解释说明,术后有关出现的各种与手术目的不相符的表现和风险的阐明,以及征求患者的同意等。另外一方面,从业观念尚待更新,以及手术操作技术上缺陷或不当。
与医疗技术服务有关的主要纠纷原因有:
1.继发感染。由于手术器械或填充物消毒不充分,导致美容部位发炎,同时炎症疤痕影响美容的效果,或破坏形象。
2.继发并发症。同于填充物质量或者排斥反应的产生,出现手术部位塌陷、变形、非炎性肿块、溃烂等其他并发症。
3.疤痕、疙瘩的出现。每个正常人在皮肤损伤后都会出现疤痕增生。但具疤痕疙瘩体质的人,皮肤损伤后出现过度的疤痕增生,并不会随时间的延长而软化,退色或缩小,严重影响容貌或组织功能。
(三)患者方面的问题。
术前对手术了解不充分,片面考虑自己的愿望,对手术结果期望过高,忽视美容医学的特点及局限。大量事实表明,有些受术者,不管术前怎样说明术后可能会出现各种不良情况,他们都不以为然,而当真正出现问题时,就一味地将责任归咎于医务人员,很少能想起术前医生的提醒。
二、如何认定美容医疗纠纷?
医疗美容损害是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时,因操作者使用药物不当或化妆品质量缺陷或技术操作过失,导致容貌毁损等后果。为此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呈现出日趋增加的趋势。
因此,美容医疗纠纷的认定成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美容医疗纠纷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美容手术本身质量的评价,如有无明显的诊疗不当或违反医学基本理论的情况发生。
(二)美容药品、用品的质量是否出现问题。
(三)美容术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四)有无较为完善、详细的术前、术后检查、治疗的病历记载等。
(五)对术后的评价。目前尚无可参照的评判标准,可依据医学美学的基本要求、基本理论、术者与患者的术前协议等方面进行评价。
(六)评价美容术的后果与其诊疗不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七)技术从业人员是否有行医许可证,如属非法行医,依据民法通则,对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所以发生的纠纷事件属于医疗纠纷的一种。但因国家目前没有具体的有关对医疗美容行业的法律法规,所以此类纠纷应参照诊疗护理中的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要严格区分医学美容生活美容和一般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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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说明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
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