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承诺的法律效力和定义是什么
在合同法中,承诺的定义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且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合同法中承诺的法律效力和定义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中承诺的法律效力
(一)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则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二)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就是说,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2、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任何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 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 要约人作出。被 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 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 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如果 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 合同法》第23条)。凡在 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28条)。但是,受约人在 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故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为特殊的迟到。在这种特殊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人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则, 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 合同法》第29条)。该承诺迟到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以 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如甲向乙 要约,乙的承诺发生特殊的迟到。甲不依法向乙为此承诺迟到的通知,合同成立;甲向乙发送承诺迟到的通知,但因传达故障乙并未收到,合同不成立。所谓及时发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事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发送。在承诺使用快递的传达工具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地正确方法。承诺迟到的通知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非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这里所说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者在工地上开工等。
(3)承诺必须与 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 接受 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 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 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 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 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 美国《 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 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 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 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 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 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 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合同法承诺的定义
依据《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 受要约人同意 要约的 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 接受 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 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 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 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 国际贸易中,也称“ 接受”或“ 收盘”。
合同法承诺的生效
《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 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没有确定 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