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意思
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意思?
【案情】
2000年3月1日,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县大剧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主体娱乐区三层1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3年,即自2000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年租金2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当年租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2001年3月22日,乙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决定将文化馆搬入被告处集中办公。
被告认为原告所租赁的房屋适合文化馆使用,便于4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4月9日上午搬出,原告不同意,被告便于当日将原告的办公设备强行搬至该院二层会议室。原告无奈只好搬出。为此,原告损失加工费、广告费、搬迁费等共计3万多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解除合同系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并未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本案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问题。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或限制违约行为人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由。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依《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何理解不可抗力,有不同观点:
(1)主观说。该说认为,判断某件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从主观上进行考察。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阻止合同履行的事由发生,该事由就属于不可抗力。
(2)客观说。该说认为,不可抗力与人的主观无关,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异常事件。
(3)折中说。该说认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综合考虑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同时,应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折中说的观点。即不可抗力应同时具备三个特性:不能预见性、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后者有如战争、海盗等。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分析,对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从而使合同履行不可能的,可以认为构成不可抗力。
当然,不可抗力是否免除或减轻违约人的责任,则应考察是否存在违约人在不可抗力之前存在主观过错。如果由于违约人的主观过错导致不可抗力的发生,则不能免除违约人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与违约人的主观过错无关,则可免除或减轻违约人的责任。
本案中,县政府的决定不构成不可抗力。具体而言,县政府决定将文化馆搬入被告处安置,其决定不属于依政府职能进行管理的行政措施,而且,被告并非仅有原告租赁房屋处可以安置,而是有多处房屋可供选择,并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因此,该决定不能成为被告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被告仍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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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讲,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较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从而使违约责任更为严格。这是因为:
第一,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免责事由作严格的限制。
第二,合同关系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尽管很难确定债务人主观上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让无过错的债权人向与其毫无关系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违约责任强调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负责,因此债务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以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许自行设立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但当事人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