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哪些情形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哪些情形违反国家规定?
一、关于空白罪状
所谓空白罪状,是指立法者在刑法关于犯罪的条文规定中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行为事件需依赖其他法律规范补充的构成要件类型化表述,即法律条文对具体的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本身并没有作任何的表述,而仅仅只是指出应予参照的相关法律规范的一种很抽象的说明。对空白罪状要能够进行迅速而准确的辨别以及进一步的研究、判断前提之一必须是要了解空白罪状是通过哪些表现形式体现出来。
目前,就我国的法律规定而言,空白罪状的表现形式通常为“违反……”,以这种方式存在的罪状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约有50多个,占刑法分则的比率极高,可见空白罪状在刑法分则当中是一种被经常使用的立法方法。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形式:违反……管理规定;违法规章制度;违反……法规;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等。这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涉及的条文层面也是相当的广泛,从海关、交通、金融、工商到税收、医疗、环保等等各个领域。
正是由于空白罪状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及其兼容性,具有其它立法模式所不具有的包罗万象之功能,从而可以克服成文刑法典的最大的不足之处,使得刑法更加的灵活、完善,这对于空白罪状来可以算是说是其优点。但是相较于优点来说,空白罪状本身的所具有的高度开放性所带来的高度扩张性,也给立法以及司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笔者认为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空白罪状的适用容易形成“口袋罪”,空白罪状是指一个罪名包括的内容太多或者是内容的不特定,相关的行为都可以装进去的情况。其根本的特征在于对于罪名的罪状的描述高度的概括性以及模糊性,进而使得该罪名的罪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极大的包容性。空白罪状的情形便是如此,极易导致所谓的口袋罪的出现。
其次,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有着很大的冲突。不罪刑法定的基本要义在于其一我国关于犯罪与刑罚都必须由我国的立法机关来制定,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无权制定与此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此来保障国家权力被恣意的、不恰当的使用;其二,对于广大的民众而言,法律必须是事先予以明确的规定的,从而对于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是否应当予以刑罚才有依据可循,然后国民才能够根据这些规范性的事先性的规定预期、约束自己的行为,预测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技术上也即罪状表述上应当尽量使用叙明罪状,而不是像违反国家规定这样模糊不定的表述。而且空白罪状的设置很有可能事实上将某些必须要有法律来予以规定的内容让渡给了行政法规。
二、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一个十分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某一行为其本身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换言之,只要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或者最高行政机关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国家规定,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和国务院这两个合法的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之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作为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理所当然按照立法层级效力的规定,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都不可以纳入刑法明文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当然,从各个角度来看,刑法第96条的法律规定本身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
首先,从我国刑法分则空白罪状条文来看,“违法国家规定”的表述过于概括和笼统。为了解释或者实践的方便,使用者可以在众多的国家规定中予以选择,很多的国家规定会存在相互交叉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充分予以考虑,有必要将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范围尽量明确及详细,只有如此,司法者进行的解释的自由度就会变小,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犯罪、确定刑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从法律完善的角度来看,刑法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设定罪与刑的只能是法律,任何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之外,都不能认定为我们所认定的“法”,都不能成为我们定罪量刑的合法根据。
但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中却存在着行政法规等其他的规定,这显然是与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是相冲突的,相较而言,会有损刑法的严肃性,最终也将是不利于公民人身、财产各方面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我们必须要对违法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加以必要的限制或者严格的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