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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收养时需要出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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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收养时需要出示的证明:

一、收养社会弃婴所需的证明

(1)无子女证明;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6)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 收养登记《申请书》。

二、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所需的证明

(1)父母死亡证明;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 收养登记《申请书)。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所需的证明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需的证明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五、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的证明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六、收养残疾儿童所需的证明

(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 收养登记《申请书》。

七、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所需的证明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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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现行《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事实收养关系却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收养的概念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3须有群众和亲友公认。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二)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

事实收养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为,是一种无须经官府确认,仅以“私证”即可成立的收养行为,此行为因而成了人们的习惯;第二,长期缺乏健全的收养法规。中国在建国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一直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收养法规,公民在成立收养时,由于无法可依,在客观上造成了事实收养的存在;第三,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不强以及普法宣传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实收养的重要原因。

(三)事实收养的性质和对策

1性质

鉴于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之前的事实收养行为,由于收养成立时无法可依,故不是违法;对于收养法规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应按照违法收养对待。

2对策

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1)对《收养法》颁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应予以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对于现在已经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后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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