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办理资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办理资料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主体
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交的材料及证明文件
1、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软件的鉴别材料;
(3)相关的证明文件。
2、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相关法条链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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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软件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具备原创性具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就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发表权。即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开发完成之后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但软件需发表并登记之后,这种权利才能受到有效保护;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以前简称身份权;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指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行为,计算机软件需要有载体,如软件、光盘、硬盘或固化的存储器等;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并收取报酬的权利,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软件,不受著作权保护;
十、部分或全部转让软件著作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软件著作权在转让时可转让部分权利,如年限、使用范围等。
十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